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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确全省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 八成给农民
来源:种子网           2005年11月24日   阅读: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太原11月23日电 记者鲍丹报道:山西省近日出台一项政府规章规定,土地补偿费要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这是山西省首次明确全省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并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   据了解,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分配混乱、村级留用管理不规范而引起被征地农民上访,是当前信访工作的热点之一。在征收、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有的建设单位未经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的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了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权和征地补偿权。有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征地补偿费后,违法以村规民约或少数服从多数之名,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老户、新户、女儿户,并将补偿分成三、六、九等,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权。   据统计,仅1999年初至2004年6月底,山西省到位的20多亿元的土地补偿费中,只有一半左右落实到失地农民头上。今年3月,山西省“两会”期间,55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政府制定规章,尽快解决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不公问题。   此后,有关部门迅速展开大量调研,并将《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草案)》在省政府网站及部分新闻媒体上公布,引起人民群众热烈反响,共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上百次,书面和电子信函百余件。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专门多次召开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反复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充实草案。   办法高度强调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平等权。被征地农民的认可成为征地报批材料中的必备内容;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上,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为保障土地补偿费切实落实到失地农民手上,山西省规定,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对于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有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