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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并购潮来袭
来源:价值中国网   2011年05月26日   阅读:

价值中国:我们了解到您曾是德隆农业(屯河农业)公司总经理,之后又创建了德农种业,并参与弘毅投资、中科招商的农业项目的投资,在您看来,种业的核心是什么?
王卫中:种业经营最核心的就是品种。品种是所有种子公司最重视的,品种的开发是种子企业的第一核心竞争力,任何一个种子企业没有好的品种,就很难经营长久。现在人们对种子企业的理解发生了一些变化,种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其他产业的产业链上可能任何一个环节就可以组成一个企业,如做流通、市场、物流等,而种子企业需要做成“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体系,即要求种子公司从 种子新品种培育、生产繁育、市场营销及售后服务等打造完整的产业链。若要对种子企业定义,其源头就是育种,育种是纯粹科研,“研发”在种子企业里面就是育种。企业怎么样选育新品种,再通过国家的审定程序,才能取得生产许可、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
我们国家的种业目前情况不太好,小、多、乱、杂,全国有8000多家种子公司,好多假冒伪劣公司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这其中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梁顺伟律师对很多大企业、大品种都做过种子维权。维权就是要打击那些假种子,套牌的种子,每年有大量的时间都在解决各环节里问题,比如在育种环节就有拿别人的种子去育的,在生产环节,拿别人的亲本去生产的,他没有生产权,没有经营权就去生产;然后在销售环节就更多了,套牌、假冒的种子很多。梁律师是一个种业界很有名的专家,这几年有很多可圈可点的案例。
价值中国:种业的发展速度有些慢了,您认为限制种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有哪些?
王卫中:种子的商品化率是限制种业发展的因素之一,但这也意味着中国种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一方面,我国种子商品化率只有30-40%,而世界平均种子商品化率可达70%,发达国家更达到90%以上,我国政府正不遗余力地推行良种政策,中国农民对商品良种的认可度也在日益提高,可以预见,中国种子商品化率在今后几年定会持续提高。
种子的商品化率是指需要的种子哪些是通过市场买卖这一过程完成的,这部分占三分之一。比如说南方的籼稻,必须是杂交种,杂交种就得是商品,就需要通过种子公司去卖。玉米基本上是百分之百的商品化,大部分的棉花都是通过市场买卖来完成的。也有的不是杂交种,而可能是商品种。比如小麦就是常规种,农民种了麦子就拿收获的一部分留下来当作种子,现在小麦有一定的比例已经是商品种,有的企业每年要选择大量好的小麦,把它筛选以后,好的再卖给农民,但买和卖的差价低,利润低,因为不是杂交种,它没有审定的过程或者说现在还没有保护的流程,筛选出的这些种子以后难以保持它的产量增长。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你自己留种,比方说品质不均匀,一致性差等等原因会令种子有一定的退化,假如说自己留的种子能产1000斤,公司要精选以后能产1100、1200斤,这时农民会根据成本收益率比去选择购买而不是自留种子。现在棉花成为自留种很难,因为要通过扎花这个过程。小麦在现在这个格局下,种子的商品化率在逐步提升。
商品化率越高,从科研环节来说,育种未来会更加具有商业价值。因为育种以前不是通过商品的关系,而是免费提供给社会,那就是公益性研究。以前小麦基本是公益性的科研,然后育出新品种去推广以后,因为不经过商品的流通,免费提供给农民,他种完以后再留种这个过程。如果种子的商品化率高,从科研的角度可能会提供一种正向的激励,因为它的利润在增加,那么这个品种的商业价值在提升,品种的末端产生利润越多,育出的新品种价格就会上升,激励更多的人去育种,因为要通过购买去取得这个新品种,包括小麦也是这样。有了好品种,可以从原来那种公益性或者低收益转化为一种价值逐渐提升的过程。如果种业整个行业的利润在提升的时候,实际上也是每一个品种平均的利润在提升,实际上新品种价格就在提升,但也会转过来就是说育种的环节价值就提升了,或者说大家现在通过各种方式联合购买取得新品种权的价格就在上升,育种家的身价也在上升。但是原来已经是杂交种的,比如杂交水稻、杂交玉米(俗称“两杂”种子)是种子行业“商品化率”最高、市场规模最大的两大品种,这两个品种就不存在商业化的过程了。但是存在什么呢?外国需要引进中国杂交水稻的技术和资源,中国也需要吸收引进外国的玉米育种技术和资源。
价值中国:您怎么看待外资进入我国种业?
王卫中:中国种业的优势是低成本,而国外种业的进入主要凭借其技术优势。所以我们要客观地看待国外种业的进入对中国种业的影响,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总的看来利大于弊,这点毋庸置疑。看待这一事物仅仅从企业盈利或监管角度有些不全面,最重要看国外种业进入中国对中国农民有没有利,对中国农业有没有利,对粮食增产有没有利。如果有利就是好事,至少在一定时间段,就是优势的补充。农民是自由消费者,如其选择先锋的“先玉335”而没选择中国自主品种,说明了这个品种给他带来了更大收益。农民的选择就是市场导向。
国外种业的进入使我们少走了很多弯路,在育种方法、企业管理乃至耕作方式等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比如由“先玉335”推行的精量播种,是针对传统播种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原来每亩地需5斤种子,现在只需要两斤。为什么少了呢?精量播种要求种子的出苗率在99%以上,这样使农民无需补苗,这也就意味着种子的质量很好。出苗的一致化是衡量种子质量的关键指标,现在采用这种耕种方式,一些种子的一致化率已经高于国家标准,这样是使农民受益的。这一革命性的变革也为节省劳动力做出了贡献。
梁律师: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外资种业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独资企业的,都是以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合资公司的企业法人为中国公民。这样,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是一样的,法律文化、处理问题的方式国外或许有一些不同。从外资公司进入中国的情况看,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也处在是在逐步探讨规范的过程。中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司法实践较短,外资种业在这方面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另外一点需要提醒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的集中度基本上没有关系,集中度问题实际上是国家的准入门槛问题。
王卫中: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件综合多方面的事情,而不局限于某个保护条例或法规。实际上,需要有政策引领、行政管理、舆论导向、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协同保障。一方面,我们种子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这为靠假冒品种滋生出许多小企业留出了空间。因为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管并不严格,更甚至执法部门的关联人也在违法,让大量没有生存能力的种企反而活得很不错。
价值中国:近期,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并召开了全国种业现代农作物种业工作会议,您认为这意味着什么?
梁律师:我刚刚与王总讨论完这个政策的意义。后续具体措施中首当其冲的应该是提高种业行业进入门槛,将来在注册资本中,如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比例的划分有所提高,主要想提高门槛,主要是从提高准入门槛来提高集中度,这是国务院出台这一文件很重要的一个背景。比如会将杂交水稻和玉米种子的生产和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从原来规定的5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将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从原来的3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我国现有种子生产企业8700余家,种子零售商超过10万家。但国内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仅有200多家,而拥有育繁推一体化的企业仅有95家,并且大部分企业没有自主研发能力。准入门槛提高后,种业肯定要洗牌了。
王卫中:我们对国外种子公司到中国的准入门槛这几年变化不大,政策上依然是非常严的。在国内注册一个企业是很快的,但若是注册一个大规模的杂交水稻的合资公司是非常难的。如果国外种子公司在中国已经有了一两个合资公司,再去申请建立新的合资公司、审批的可能性很小,这种审批的非贸易壁垒很高、控制很严。所以我说目前国内种子企业有足够大的发展空间,这种空间已经多得连自己的蚂蚁都跳起来了,滋生出很多没有资质的小公司,不应当埋怨环境不好;反而因这种过于宽松的环境,造成恶劣的低水平过度竞争,大大延缓了种子产业的适度集中和升级。我在10年前全国种子会议上预测的种子行业的集中整合趋势并没有出现。若是政策门槛宽松,世界种业列强进入后我们很难抵御,连我们大企业都生存不了,谁去抗衡“列强”?
我觉得我们国家的分子育种包括转基因也是需要强化的一个方面,这几年投入也比较大,一年上百亿的资金。育种成本高了,实际上是手段更健全,未来做准备。若将来要使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就要在科技上领先他人。我们通过国家的联合攻关,在紧追猛赶,投入再加大。我们以前全是传统的育种办法,分子育种已在大的企业开始做。
价值中国:请问梁先生,您认为地方政府是否会为从本地企业提供些保护措施?
梁律师:作为地方政府来讲,它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如何能严格的去执行,这个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种子企业规模小、分散、杂乱的现象,包括侵权现象的猖獗,更多的原因不在于没有法律规定,而是在严格执法方面欠缺一些。看到国务院提出侵权执法,这四个字非常有道理。在过去,我只听到过一起被行政部门侵权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作为处罚的案例,像有一些地方政府
做得就比较有针对性,比如说西北、西南地区的一些种子基地的建设问题,这种事情作为个例。比如说对甘肃省政府在杂交玉米方面、江苏省政府在水稻育种方面、新疆在棉花育种方面,各级政府是有许多可以做的地方,如基地基础设施的投资与模式管理,政府都能做得了。比如说郑州是一个比较集中的种子流通的集散地,如何管理好这样一个市场,将有一些违法的行为制止在市场源头,在这方面地方政府都是有作为的空间。
价值中国:种业市场总体来说是一个正在快速增长的市场。业内预计,种业市场会很快达到800亿的市场规模。对此您觉得呢?
王卫中:短期内不一定增加到800亿,但肯定会增加。若市场要捋顺了会提高市场整个的商品化率和单个品种价格,这两个提高应该在品种的品质、性能同步提高的前提之下。新品种会越来越多,农民拿到优质的、高产的、能够带来高收益的品种几率越来越大。粮种在农民投入中占得比重大约5%-6%。投入不是太大,但是对作物增产的贡献率还是比较高的。即使它的价格提升一倍占到10%也正常,但是能带来超过10%的总收益增长还是很合算的事情。
价值中国:有不少人说未来5-10年农业投资的黄金期,您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王卫中:这么讲也可以。现在环境好了,投资价值在提升了。但以前那个时期投资也可以,只要你做的好,这个领域还是很有投资价值,至于黄金期,应当会短些。如果环境门槛提高,法规健全了,监管加强了,行业集中度更高,投资黄金期的来临过程会缩短,人人都能看到投资价值,若是政策监管不严,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行业利益,这种就延缓了行业集中进程。所以,最近密集出台政策,扶持一批大的“育繁推”一体化的企业的道路还是正确的。
种业毕竟是农业中非常小的细分领域,总的市场也就四五百亿,能够有PE投资价值的就不是很多。种子行业需要的资金量和基金的规模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能在这上面挑到好资源还是不多的。像我们在这个领域长期做投资和整合的人所掌握的信息和资源相对来说就多一些。
当前全民PE是个很大的热点。我认为未来方向是专业PE,专业PE更具生命力。我最近牵头建立了一个“中农农业投资基金”,一般综合性PE对农业项目投入的比重很小,他们的团队就不可能有很多农业方面专门的投资人才。这个行业又是一个技术性比较强的行业,不像房产汽车对普通消费者更加直观,里面存在着对投资人来说的一些盲点,如果忽略就很容易产生误区。比如说,某个企业有多少地,他就能挣多少钱,这个在房产领域可能关联性高一些,在农业领域没有那么简单,否则农民就是最富有的人了。处于产中的种地很难挣钱,产前投入和产后加工机会多一些。有个专业的PE对被投企业和出资方都是好事,能够把资金投到最好的地方,能够和企业进行很好的沟通,对他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农业企业管理还是比较落后的,在战略、企业内部管理、营销管理、包括科研上与其它行业差距很大,需要补课的东西很多,一个好的基金团队实际上也是一个好的咨询公司,对被投企业有一个管理上的提升,为未来做准备。
你本身不懂农业,就有一个信息不对称。我们之前强调的几个观念是,专业化强调与企业之间能有一个完全的进入状态,能够对话,大家知道各自的需求,你也知道他是什么问题需要解决,现在的长处在哪儿,他的需求借助你的资金和其他方面介入能够提升,有一个很好的沟通。有专业的背景就能有很好的沟通,大家能一拍即合。再有就是你有专业的服务,好的方案设计才能更快的上市。还有投控管理,因为信息不对称,他说的一系列指标可以欺骗你,你对这个不熟悉就没法监管他。另外,以前农业没有流转税,现在“育繁推一体化”的企业可能取消所得税,没利润说成有利润是很容易的事情,这些方面企业对不懂的投资人人做手脚那是很容易的事。
价值中国:最后,请问您怎么看待转基因食品?
王卫中:对于转基因的食品、农作物,国家还没有放开。转基因棉花放开了,因为那是纺织品。吃的方面严格的说我们没有放开,安全释放的研究在做,但是还没有政策允许经营这类东西。这是和国外的一个差异。实际上,我们吃的东西很多都是含转基因的。而我们也要相信国外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也是严格的,因为只要是关系到人类健康的东西,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检测都是很严格的。有些西方国家对于转基因食品是有很大分歧的,我觉得分歧的实质不在于食品安全因素,而是贸易保护政策使然。中国还没有放开,是因为在研究,但放开的时间不会太遥远,用不着谈转基因而色变。而应该加快发展、积极应对!
价值中国:孟山都将国内大豆进行技术改良再卖回国内,我们国家有没有类似的事情?最后,也请您梁律师给我们具体讲解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情况。
梁律师:这没什么奇怪的,很正常,孟山都是将我们国内的野生大豆拿去了,然后将DNA做了分析。这就知道如何做改良,然后申报知识产权,这个我觉得是个正常的。
现在总体而言,我们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层次还是欠缺一些。无论是我们的司法的保护力度方面,还是市场环境法律意识方面,应该说都有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比如说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个智力成果,它是需要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所有的民事权利除了着作权产生之日起自动取得之外,当然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像植物新品种权需要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去审查,符合它该授予的条件才授予。所以从意识上来讲,现在我们许多企业这种保护意识不太强,这促使许多侵权想打击的时候发现手头根本没有权利,这个比较麻烦了。就以前的先玉335来讲,先玉335先在国内通过审定,直接进入市场推广了,然后大家纷纷一拥而上,都去搞先玉335,然后先锋公司想打假维权,但是他们突然发现没有权利。因为他们没有植物新品种权,就谈不上维权了。这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非常欠缺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要有权利,要有一种设立权利本身的急迫感,如果说你这方面都没有考虑,你未来想维权很难,这个就反映出科研工作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问题。
此外,还有知识产权在司法方面的保护力度问题。如果说知识产权侵权之后,发现侵权成本远远侵权所获利润的话,维权行动很难有效果,可以说司法上的采取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特别是像有一些特别有市场特别走俏的商品,维权效果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侵权利润远远大于可能所受到的惩罚。司法维权是很滞后的,滞后在于从立案到审结,一审审结按照理论上来讲是6个月,再上诉要3个月,中间再加入一些其它因素,可以说足够有一年的空间。等司法判决最后生效到执行,这时已经落空了。比如说制止侵权责令不得销售,早就已经结束了。因此,需要强化行政维权。
行政维权好在哪里?好在其执法特点是快捷。如果说行政执法维权加大力度的话,但是法理依据是较小的。我一再说对国务院的这份文件很感兴趣,提到行政维权就是这个原因,行政维权那种快捷便利是很好的。如果说我发现有侵权的,我作为权利人进行举报,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做出行政处罚,有些事情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好多了。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比较欠缺的,我们的商标专利着作权,均可以构成刑事犯罪,而植物新品种权不构成犯罪,所以大家肆无忌惮。所以说植物新品种权的维权建设还需要大量去做,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
我最近在总结过去一些案例,主要从判决的得与失,法律方面的是与非,然后在扩展到作为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应该关注的问题几方面来总结。对我们来讲,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手段,能够防患于未然才是经营者和管理者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怎么能够从这些司法判例当中,找出管理方面需要加强和注意的问题,这是我反思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