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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种子协会
来源:种子网           2005年09月16日   阅读:

(2001年4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郑州市种子协会。英文名称:ZHENGZHOU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EED(简称ZZAAS)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种子选育、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教学科研、储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种子行业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农民育种家、技术推广员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社团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协调全市种子生产、加工和经营销售各环节,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相互协作;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科学技术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推广普及,全面提高我市种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水平,繁荣种子市场;宣传提高种子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全市种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郑州市种子业的生产和发展。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郑州市农业局。 
   第五条:本届协会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22号郑州种子批发市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部门提出种子行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化及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推动部门间合作和种子企业间的横向联系,协调、促进种子市场和基地建设。 
  (三)收集整理行业信息,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为种子生产经营者及本会会员提供有效的政策、法规服务、经营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 
  (四)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经授权,代表郑州市参加国家及省级行业组织,组织种子行业对外交往;参加或承办国内外种子展销、学术交流、行业活动等,举办全市性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报告会、研讨会、交易会、经验交流会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区域和地方性种业活动。
  (五)协调和推动全市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普及种子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六)指导全市优良品种的培育和市场开发,提高郑州种业的市场竞争力,协助龙头企业发展,加快种子产业化进程。 
  (七)为本协会会员开展或参与国内外种子活动提供帮助。 
  (八)承办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种子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种子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知名人士。 2、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及种子相关工作的人员、企业或单位。 3、有志于种子事业的其他种子从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4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