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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种子协会
来源:种子网           2005年09月16日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西种子协会(英文缩写GXSA:GuangXi Seed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区各农作物种子生产、科研、管理、教学以及与种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是以服务种子业者、服务农业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对外交流,团结我区广大种子管理、种子生产、种子经营和种子科技工作者,开展品种选育、改良、种子生产技术研究,种子市场开发策划,种子质量标准研究,国际间种子贸易与技术交流和工作经验交流,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繁荣种子事业,为我区种子产业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南宁市新城区七星路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总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促进种子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表彰、奖励先进会员;
(三)大力普及种子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种子工作先进经验,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调研、评估、鉴定、提供信息、建议或咨询;
(五)交流种子贸易信息,促进和协调种子贸易发展;
(六)开展国内外种子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
(七)办好协会刊物;
(八)受会员单位委托,协调种子进出口贸易的有争议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种子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二)单位会员:市、县(市、区)的种子协(学)会、种子研究会;种子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管理等事业单位及个体单位,以及有关学术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农业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农业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农业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农业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以内,经自治区农业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农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农业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