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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统一性与判别性相结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来源:种子网           2006年02月25日   阅读:

  农村社会保障始终未被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外。这种现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许多人认为是“自然的”。然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以城乡属性对社会保障进行分类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农民和工人所从事的产业活动尽管类型不同,但不应该作为社会保障分层的标识。随着农产品的商品化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农民也同样面临生存、生活的风险。非农化与城镇化进程以及农民就业岗位的不稳定等客观因素,使农村居民的保障需求提高,全面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种迫切需要。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国家财力不足的限制,我国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不论在观念层面上、制度层面上,或是在立法层面上,都是被轻视、被忽略或被淡化的。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急迫性和困难性就成了新世纪初亟待明确和解决的任务。



  1.对农民实行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政府的基本义务,是农民享受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要大力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一规定表明,全体公民都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农村人口也不例外;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就其实质而言,是宪法权利或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应保障公民获得这些权利。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户藉在农村”的农民,其生活发生困难或受到威胁的社会因素、自然因素,远比“户藉在城市”的市民要多,可能性要大。而农民的自我保障、社区保障、社会保障能力则更弱。因此,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农村人口为了满足其生存需要或维持其基本生活,有权利要求国家和社会在其陷入困境或基本生活受到威胁时,提供物质保障。



  2.农民被排挤在保障体系以外



  从历史来看,与城镇居民普遍享受社会保障的情形不同,中国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而缺乏社会保障。在1978年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前,中国农村居民除了依靠家庭保障以外,他们还可以通过社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而获得集体保障。此外,他们也可以获得依靠集体经济资助的合作医疗。但是.这些保障无论在保障项目、保障内容和保障水平上,都根本无法与城市居民所获得的“(企业单位)保障制”的保障相提并论。



  1978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传统的集体核算彻底打破,农户成为独立自主的经营单位。由于以社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瓦解,农民也从此丧失了集体保障。同时,农村合作医疗同其所依赖的集体经济随之消失,农民陷人了依靠单一的传统家庭保障的境地。尽管改革开放和两步战略的实施,农民的收入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始终没能得到解决,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十分突出。



  3.随着改革深入,农村杜会保障问题日益凸现



  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广大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使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第一,自然就业制度,造就了较多的农村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因为这种不同生产需要的自然就业,是一种很不经济的就业形式,新增的自然就业人口中相当一部分一开始就是边际劳动生产率在零以下的隐蔽性失业人口。正因如此,形成了目前各大城市所出现的“民工潮”现象。这种现象,是农村人口的劳动权或就业权分配不公平的产物,其实也是大批农民的自救现象,是农村人口生存方式的临时选择,是生存状态的权宜之计。这一点,与城镇人口因企业改革和机构改革而造成大批下岗职工,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尽管农村人口流入城镇“打工”,与城镇下岗职工抢占就业市场的大饼,但是对于农民打工者,国家从未有过保障其劳动权或就业权的法律举措。第二,计划生育政策和家庭小型化,对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的冲击很大,应当说农村人口的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既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也有利于维持农村社会的家庭功能。问题是,20世纪70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农村生育人口的多胎化生育被遏制,家庭的成员减少+农村家庭小型化,削弱了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第三,农村人口的医疗保健体系的转型,医疗资源的不平衡分布,即城乡医疗资源的人为差别,导致城乡人口医疗需求满足程度悬殊。农村人口中有病不医、重病不治和因病死亡的人口数据远远高于城镇人口。



  4.建立农村杜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即使不从有关权利与公平的道德观念来看待农村社会保障,单从农村建立社会保障的社会学角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就有更多的理由可说明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



  (1)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保障目标之一就是减少贫困,消除收入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从整个社会来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中国社会主要问题之一。而且,由于农村居民收入远低于城市居民,加上中国70%人口是农村居民,因而无论是相对贫困,还是绝对贫困,农村的贫困问题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远较城市更甚。中国最大的贫困问题在农村,而不是在城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更应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2)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已为市场经济所替代;与此同时,非农化经济活动已经成为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农村居民收入也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倾向,并且还同时表现出传统农业经济活动收入在整个经济收人中的比重呈逐渐下降的趋势。所有这些表明,市场经济在给农民带来利益增长的同时,也把他们带人了一个风险更高、更大的市场环境之中。不仅如此,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的基本生活标准也越来越高,农民为维持日常生活的费用支出也越来越大,土地保障正变得越来越弱,越来越次要,直至出现了土地“虚化”的现象。可见,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农民也同样面临市场风险,并面临更大程度的生活风险。



  (3)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不仅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使整个中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1994年,全国各地乡镇企业实现产值39000亿元,上交国家税金1377亿元。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乡镇企业的一些劣势也逐步显露出来,尤其是人才缺乏的问题暴露无异。城乡社会保障的巨大差异必然会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无法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得乡镇企业在吸引人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这同时也阻碍了农村城镇化进程,特别是阻碍了小城镇建设。



  (4)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使中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城乡巨大差别、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贫富差距,均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发展,这种不利影响具有日益显性化、矛盾联动性等特征。构成我国社会基础的是农村,农村社会不稳定比任何时候更容易波及到城市,危害也更大。由此断言,中国社会的稳定有赖于农村社会稳定,只有在农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个可靠的社会安全体系。因此,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业已成为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方面。


作者:曹明贵
来源:《农村经济》2005年第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