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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农业税:还权于农民
来源:种子网           2005年12月27日   阅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代表们建议将废止农业税条例草案经审议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12月26日《人民日报》)   自温总理宣布将逐步取消农业税以来,“废止农业税”成了各级政府重点关注的事情,已先后有28个省迈进了“后农业税时代”。这对广大农民来说,当然是好事。不过,不少地方都将取消农业税视为“减负”的重要举措,这种单纯的经济视角令我有几分担忧。   取消农业税的最大意义不是“减轻农民负担”,而是归还了农民兄弟平等的公民权利。众所周知,农民肩上的沉重负担,大都来自地方的“杂派”,把“农民负担沉重”的账都算到农业税头上,有失公平。   学者秦晖认为,农业税不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不是营业税(不区分生产的盈利性),不是资产税(土地不是农民的私产),而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贡赋”。只要脱不了农村户口,农业税就如影随形地跟定你,活到老、缴到老。学者布凯南说“税收是权利的成本”,但农业税却没有给农民兄弟带来额外的权利。   从权利视角看农业税的存废,取消农业税只是前奏,农民权利的扩展才应是主旋律。   农业税只占全国财政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一,废止农业税,对国家财政的影响微乎其微;同样,取消农业税对抑制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政汲取冲动效果也不大。只要农民的权利无法形成对基层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基层部门照例还会想方设法从农民身上“抽血”。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税费的不断减免,基层政府财政入不敷出者众多,若上级的约束有所松动,新一轮的“税免费兴”很可能卷土重来。   也就是说,28省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增收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农民仍很难获得足够的教育、卫生等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人力资本存量和劳动回报率始终在低位徘徊。简言之,在权利贫困现状得到根本改善前,农民既很难自我维权,也无力提高劳动的回报率。   因此,决策者不应仅从经济或财政的角度审视“三农”问题,取消农业税指日可待,而建立起切实保障农民平等公民权的制度与机制,仍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