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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来源:种子网           2005年09月08日   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农业部令第48号)的要求,为切实依法做好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提高植物检疫执法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全国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包括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国内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包括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和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研究的审批)。除国务院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外,其它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其他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一律要坚决废止。
  二、整顿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执法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 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为保证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顺利实施,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执法主体。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执法主体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帐号、独立的办公场所,同时应有开展检疫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2名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植物检疫人员。
  三、公开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办事程序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要将《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定的检疫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时限、收费标准(见附件1)、办理程序(见附件2)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见附件3)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如有条件,要将办事程序放在互联网上,以便于查询。各级植物检疫机构要公布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的咨询和监督。
  四、规范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受理工作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受理检疫许可申请时,接受统一规格的申请书(见附件4),并向申请人出具《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检疫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检疫工作人员按照或参照检疫技术规程或标准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作出检疫行政许可决定。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决定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经检疫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日。各级检疫机构应安排专人办理检疫许可,不得出现工作日无人办理检疫许可的情况。
  五、检查监督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实施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地(市、县)级检疫机构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各级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检疫人员的监督。为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今年下半年我中心将组织开展全国植物检疫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检疫系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有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中心植物检疫处。
   
  附件: 
  1.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2.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3.申请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4.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书
  5.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植检处)
  
   
   
  
附件 1 . 附件.doc 
附件 2 . 文件主体.doc 
附件 3 .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