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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种子网           2005年09月07日   阅读:

 

 

日期:2005-09-02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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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文件精神,200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继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提高选项透明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申报项目,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提高农业生

  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管之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双低油菜、棉花、糖

  料、经济林、蔬菜、茶叶、花卉、蚕桑、畜牧、淡水水产及特色农产品等。

  三、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立项条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显著;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项目建设用地落实;符合环保要求;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

  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

  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 级以上(含A 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五、扶持政策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有偿无偿投入相结合、投资参股、贷款贴息三种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实施

  单位只能申报其中一种扶持方式。

  2.有偿无偿投入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以有偿资金扶持为主,还款期限一般为5-6年;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

  培训,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前期工作费,适当给予无偿资金补助。

  3.有偿无偿投入相结合扶持方式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投资规模。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300万元,直辖市(不含重庆)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200万元;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

  4.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5.投资参股项目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六、其它事宜

  1.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2.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之前,原则上应在省级报刊进行公示。

  3.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有偿无偿投入相结合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养殖、加工等项目的环保部门意见等。

  4.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

  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5.有偿无偿投入相结合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于2006年10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

  6.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和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事机构索取;不明事项,委托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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