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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业保险成功经验
来源:种子网           2005年10月15日   阅读:

来源:海南日报 邓建华 陈岚桦

  其一,对农业保险实行“统保”。“统保”是指在一些基础险种中实行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统一保险制度。由于农业风险具有典型的“共变性”特点,即相邻农田与农田、农场与农场之间具有较高的风险相关性,因此,只有保险标的足够大,才可以从地域上分散这种风险。可以扩大分散风险的范围,使农业保险的经营趋于稳定。

  其二,对农业保险实行“共保”。农业保险成为国际保险界难题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它涉及非常具体的农业生产技术知识,并且每个农产品品种往往都有不同的生物特性。然而,由于保险公司本身的技术和资金等力量有限,很难单独承担农业保险的所有环节。为克服这个障碍,人保上海分公司农险部与上海市农委会等部门实行“共保”,即共同为种养业保险,由其他部门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帮助,从而有助保险工作的初期拓展以及理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三,农业保险实行“以险养险”。上海将一些优良险种,例如农村建房险等,放在农业保险的范畴之内,起到了“以险养险”的作用。多年以来,农村建房险的利润不但填补了普通农业险种的盈亏赤字,而且成为农业保险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邓建华)

  国外农业保险形式

  美国和日本的政府都对本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美国是由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日本是建立三级再保险体制,在农共组与县共联之间实行比例再保险,农共组自留责任按险种风险大小确定,其余责任由县共联承担,超额损失责任则由中央再保险账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