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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发工作的通知
来源:种子网           2005年04月05日   阅读:

各市、区种子管理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1年起青岛市农业局(农业委员会)批准核发的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到2004年11月将陆续到期。为了及时做好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重新核发工作,进一步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申请核发条件 
(一)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办法》第六、七条规定; 
(二)注册资本、检验、加工、仓储等设施、设备要有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资质证明、产权证明; 
(三)企业自愿申请。 
二、时间安排 
自2004年10月起,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种子生产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申请材料到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逾期未能提交申请的,按无证对待。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区种子管理站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其注册资本、生产品种、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等条件进行实地考察,严禁弄虚作假。对审核合格的材料要形成书面意见,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上报市种子站,由市种子站汇总上报市农委。市农委对核发不予通过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根据中央有关党政领导严禁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对农业行政领导仍在种子企业兼任职务的,此次将暂缓核发其许可证。对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将严肃查处,以保证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有2004年度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必须将其固定资产验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明、检验仪器、加工设备、烘干设备等资产证明(注:设备、设施及固定资产的所有者必须是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的)。 
2、检验室面积6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按检验项目分设,有各种检验制度,水、电、控温设施齐全,检验仪器能满足水分、净度、发芽率、纯度四项主要检验项目要求;生产马铃薯应有无菌操作室及其附属设施。 
3、晒场500平方米以上。 
4、有满足储藏要求的仓储设施。 
5、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6、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7、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培育条件,有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8、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本企业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