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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来源:种子网           2006年07月21日   阅读:

农业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2006年5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下发,具体部署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和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等相关工作。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意见》,近日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了农业部负责人。   问:请您谈谈《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也关系到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国种子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种子管理得到了巩固加强,但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种子管理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区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对此,国务院领导极为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培育现代种子企业,做大做强我国种业,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针对当前种子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对种子管理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   《意见》的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种子法》的战略部署;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是培植新型种业体系、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问:《意见》对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针对目前种子工作存在的问题,根据《种子法》的规定,《意见》明确了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和强化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一是实行政企分开,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二是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完善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三是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加强品种和种子质量管理,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意见》还从体制改革、企业改制、制度建设、市场监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二是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四是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问:《意见》就实行政企分开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根据《种子法》关于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的规定,要求在2007年6月底之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离。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主要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办的种子公司。今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再主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只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政企分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意见》针对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现状,对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鼓励自谋职业,以及财产处置、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鉴于目前一些地方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为事业单位性质,《意见》提出可以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问:《意见》就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第一,健全管理机构。《意见》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第二,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推行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第三,强化监管职能。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主要包括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负有监管责任。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第四,保障工作经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保障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活动的经费支出。   问:《意见》就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从完善种子管理制度和健全种子标准体系入手,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种子市场的监管职责,建立农业、工商和公安部门联合打假机制,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意见》从严格企业市场准入、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和加强市场监管等三方面,提出了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措施。一是明确全国实行统一的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二是重申了商品种子要符合有关品种审定、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法定要求。三是针对品种名称混乱问题,提出品种名称应当规范,品种命名应当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授权品种和审定通过品种的,必须使用登记注册名称。四是针对当前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五是以质量监管为重点,通过采取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持证企业监督检查、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等有效措施,确保种子质量,严格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全面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