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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种子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来源:种子网           2005年09月16日   阅读: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山东省境内种子科研、育种、生产、经营及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行为,保障品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技术推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种子协会章程》的规定,经山东种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理事会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山东种子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共同遵守。 
第二章   规则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合法从事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  自觉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奉行“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平等协作”的原则,提倡“诚信守约,信誉至上”的行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自觉遵守和执行本协会通过的有关公约、决议,履行会员义务,服从大局,加强合作,维护山东种子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营造一个和谐的信用环境,促进本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
第五条  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种子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种子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尊重知识产权,不生产、经营未经授权许可的种子,不冒用他人的品种、品牌和包装生产经营种子。
第七条  不乱引、乱调、乱推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不进行虚假宣传,不发布虚假广告,不散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不抢购、套购其他会员单位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
第三章    执行和调节处理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有义务遵守和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公约、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对本协会的各项公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有相互监督的义务和权利,可向本协会秘书处申诉并提供有效证据。本协会将对违反协会公约、规章制度的会员单位按照公约规定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会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调解会员间纠纷,属于种子质量问题,本协会可组织有关专家对种子进行田间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协会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警告并劝阻停止违约行为,责令消除影响;
(二)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四)取消其会员资格;
(五)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执行本公约过程中,如出现本公约未涉及事宜,或本公约的修改,均需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者,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山东种子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种子协会
                            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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