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3月1日电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日正式施行。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说,这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转变。
新条例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李学举说,与国务院1994年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相比,新条例实现了困难农民生活救助由集体内部互助共济为主,向政府提供救助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薄弱环节,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奠定了新的基础。
新条例规定,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李学举说,新条例的体系更加完整,内容更加丰富,措施更加可行。条例规定了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建立起了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程序中增加了信息公告、调查核实、书面答复等规定,使五保供养管理更严格、更科学、更公正、更透明;加强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机构运转将得到有力保障,工作人员素质将逐步提高;明确了依法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对违法违纪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在制度上,保障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个人私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今年正值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50周年,李学举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抓紧完善与新条例精神相一致的相关配套政策,重点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和看病难问题,还要组织开展好五保对象排查、五保标准公布、执法检查和社会助老这四个行动,努力开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新局面。
附: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演变
北京3月1日电 今年是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50周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自3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指靠。”从此,人们便将吃、穿、烧、教、葬,这五项保证简称“五保”,将享受“五保”的家庭称为“五保户”,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雏形。
从上世纪50年代起,各地相继兴办了敬老院,将部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逐步形成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五保供养模式。
1994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养标准为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1997年3月,民政部颁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和供养服务。这两项法规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随之调整。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供养经费又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来源:新华网 作者:邱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