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位置:天鸿种子网 >> 资讯频道 >> 政策动向 >> 内容阅读
国第一个地方农机化促进法规---《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3月1日施行
来源:种子网           2006年03月02日   阅读: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已经2006年1月14日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施行。这是安徽省农机化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安徽农机化发展进入了依法促进的新阶段。《促进条例》的施行,对于加快安徽农机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农机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促进条例》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本着统筹城乡发展、以工补农、“多予少取放活”的思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扶持和促进安徽农机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惠农便民出发,对农机化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 《促进条例》的颁布在全国取得了两个“第一”。首先,变管理法规为促进法规,这是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的农机化促进法规。虽然“促进”与“管理”只有一词之差,却反映处立法指导思想已由过去的重管理转向重促进、重发展。这一变化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符合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其次,《促进条例》是第一个将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免征养路费的规定法制化的法规。仅此一项规定,就为全省210万台拖拉机用户减少2亿元养路费的支出负担。 《促进条例》通过以下六个方面体现促进。 一是通过增加投入来促进。《促进条例》把政府逐步提高对农机化的资金投入,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包括省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农机购买补贴专项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购机补贴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机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增加农村机耕道路建设和维护的投入,以改善农机化基础设施,为农机作业创造条件,等等。 二是通过加强质量保障来促进。《促进条例》对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的技术标准、作业规范、鉴定验收以及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的义务和责任;对农机作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三是通过科研开发、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来促进。《促进条例》规定对先进、适应当农机技术,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列入技术推广规划,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农机示范服务。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 四是通过减轻农民负担来促进。《促进条例》规定了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行购机补贴;对主要从事农田作业和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免征养路费;对跨区作业的农机、车辆,凭证免交车辆通行费;对办证收费实行从低原则。 五是通过完善社会化服务来促进。《促进条例》要求地方政府鼓励和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完善农机化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农机化信息网络,对农机跨区作业的,农机、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 六是通过加强农机安全监管来促进。《促进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界定了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空间和法律措施。这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补充。针对基层公安交管警力严重不足,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隐患较多的事实,《促进条例》赋予了农机部门的动态管理职能,明确了农机监理机构在加强农机安全教育、宣传的同时,还要在农机活动较集中的乡村机耕道路和生产作业场所开展农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查处农机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为认真贯彻实施《促进条例》,2月21日,省人大召开座谈会,省发改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厅、农委、工商局、安监局、法制办、农发局、物价局等部门参加。省财政厅、公安厅、交通厅、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在会上就《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进行了发言。省人大副主任周本立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条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机化发展的领导和扶持,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抓好《促进条例》的实施;各级人大要强化监督,保障《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随后,安徽省农机局在全省大张旗鼓开展《促进条例》宣传周活动。2月24日,省局隆重举行《促进条例》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正式拉开《条例》宣传周活动序幕。各地农机部门通过多种有效方式,把宣传《促进条例》推向高潮,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农机化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