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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近日经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并以第六十四号公告公布施行。
据了解,本次修正后的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条。新的条例内容补充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提出的要求和规定,对二十六项内容进行了修正。首先对农业机械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其
次对农业机械教育培训机构做出了新的规定;第三是对农业机械鉴定、产品质量监督进行了新的规定,明确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进行质量监督,增加了有关农机推广鉴定和产品鉴定的条款;第四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进行了新的规定。
修正后的这一管理条例还将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燃油补贴明确纳入,并规定对购买使用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同时,对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