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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因素影响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
来源:种子网           2006年01月21日   阅读:

自2004年始,国家实行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普遍上浮。与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上浮20%-30%的浮动幅度相比,农村信用社浮动幅度偏高,一般上浮60%-130%,有的甚至一浮到顶,上浮2.3倍。其上浮对象基本覆盖了所有在其贷款的客户,包括小额信用农户。农村信用社利率上浮过广的范围、过高的幅度根本不能体现其资金的实际运用价值,并给国家支农政策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那么,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缘何居高不下呢?笔者分析,主要为以下三种因素所致。   一是农村资金供给紧张提高了其利率水平。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最终取决于供需对比情况,而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撤退及贷款权限上收,农村普遍存在金融供给缺口。2002年-2004年,笔者所处县域国有商业银行对农村领域的信贷投入从62.3亿元缩减到49.6亿元,贷款占比下降了20.4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农村地区资金需求趋旺,随着农村产业化的发展及农村个体工商户及民营经济的发展,农村资金需求量大增,据调查,2005年,笔者所处县域民在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缺口仍达4200多万元。资金供需不对称给信用社贷款利率走高提供了市场基础。   二是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一枝独秀”现状强化了其利率垄断权。商业银行对农村资金市场实行收缩性政策和退出政策,以及政策性的农发行职能定位的转移,使服务于农村的金融机构目前仅有农村信用社一家。由于缺乏充分的竞争,为其垄断经营提供了充分的空间。   三是农村贷款过高的风险决定了其定价的偏高。从贷款的单位成本来说,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主体主要面向“三农”,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三农”贷款具有额度小,期限短,管理幅度宽,成本高的特点。从贷款的风险来说,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的担保和保险等中介机构都不发达,加大了农信社的贷款风险;从这个角度上,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高利率也可看作对其贷款成本的一种补偿。 (付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