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政办发〔2006〕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努力减轻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我市家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对家禽产业的健康发展采取如下扶持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财政贴补
对禽流感强制免疫发生的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家禽造成的养殖者损失,根据当地、当时的产地批发价,由各级财政按照浙财农字〔2004〕6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对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按2006年6月30日存栏种禽平均每只1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按浙政办〔2005〕110号文件的规定由各级承担。对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存栏肉禽1万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由当地政府予以一定的补助;对小于此规模的养殖场(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扶持。
二、增加信贷支持
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规模养禽场(户)、从事家禽加工的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种禽、孵化生产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支持。在疫情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要免收逾期罚息,并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各级农业贷款担保公司要做好养殖场(户)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对收购、加工本地压栏家禽或禽蛋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除享受上述信贷扶持外,各级财政要适当给予贴息或补助。对农业龙头企业按订单价格收购本地养殖户饲养的家禽、种蛋的,地方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各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增加有关家禽养殖、加工、经销等龙头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优先解决用于履行本市家禽及其产品订单合同需要所增的贷款,努力为家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汇总报人民银行嘉兴支行和市银监局备案。
三、执行税费减免
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禽类加工企业和冷冻冷藏企业因加工销售本地禽肉产品应缴的增值税,在按规定审核后实行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下同)、加工和冷冻冷藏企业从事家禽养殖、加工和冷冻冷藏禽类产品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家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要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减半收取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家禽养殖场(户)、加工企业的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费,免收出口的禽类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各类市场主办者要适当减免家禽经营者的摊位费,对家禽交易户2006年上半年的市场工商交易规费予以减免。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在“绿色通道”内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以上税费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转变生产方式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设施畜牧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家禽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在家禽主产区,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实行统一防疫和管理。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要积极推进家禽定点集中屠宰,对被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项目要优先立项,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现有农贸市场内的活禽交易、宰杀只准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并改善屠宰条件。
五、组织生产自救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服务,帮助疏通流通渠道,促进本地家禽及其产品的正常流通和销售。要引导并发动家禽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户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加大禽流感防控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家禽及其产品消费安全知识,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积极引导消费,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