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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须知
来源:种子网           2006年01月14日   阅读:

境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须知 检疫审批目的 通过加强对境外引进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人,保护中国农业生产安全。 检疫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检疫审批作用 1、可以事先提出中国进境种苗检疫要求。 2、事先做好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等准备工作。 3、可以通过把中国的对外检疫要求列入双边贸易合同、协议中,一旦发现进境种苗不符合检疫要求造成损失,可按照贸易合同或协议对外索赔。 检疫审批范围 凡从境外引进粮谷类、棉花、油料、糖料、麻、桑、茶、烟、水果、蔬菜、中药材、花卉、牧草(含草坪草)、绿肥、热带作物等农业植物的种籽、块根、块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等繁殖材料,均应事先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检疫审批申请 1、申请时限: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对外签定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2、申请必备条件: 1)特写好《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并附有引进种苗的申请理由; 2)制定并安排好引进种苗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 3)上一年或上一次引进同种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 4)具有种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 检疫审批程序 1、审批时限:检疫审批单位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答复。 2、受理申请机构:国务院和中央在京单位引种向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站提出申请。 3、审批一般原则: 1)少量引进原则:科研用种子引进量一般限制在5公斤以内,苗木10株以内。 2)先少量试种再扩大引种原则:新引进生产用种苗的(指从未引进和近3年内未引进),先少量引进(种子以2亩地,苗木以50株用量为限)隔离试种;经过隔离试种监测,未发现疫情的,再扩大引进集中种植。 3)大量引种统一审批原则:大量引进生产用种,超过规定限量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植保)站审核后,报全国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审批;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种苗引进,由全国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4、审批单证的发放和废止 1)经植物检疫结构审批同意后,发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2)《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已逾有效期或需要改变引进种苗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地区的,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5、办理检疫审批时,引种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检疫审批和疫情监测费。 种苗入境后检疫 1、种苗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进境后,引种单位应按《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需隔离试种的种苗,隔离试种期限一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 2、引种单位应主动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植保)站联系,共同做好引进种苗生长期间的疫情监测,写出疫情监测报告。 3、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期间,如果发现疫情,引进单位必须在植物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并承担实施检疫处理的全部费用。 法律责任 1、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未按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电话:010-6500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