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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600亩农田绝收 184户农民获赔16万
来源:种子网           2005年12月10日   阅读:

作者:赵成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9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引种致农民受损的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陕西省歧山县种子公司、王洪良、王建成共同赔偿原告于永开等184户农民损失167984.76元。 法院审理查明:陕253麦种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培育的半冬性小麦品种,2001年8月,通过陕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未通过国家审定。2004年8月,歧山县种子公司将陕253麦种4.75万公斤销售至新沂市。该市王庄镇农民王洪良和其在种子公司工作的弟弟王建成以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新丰种业名义共同经营该批麦种,并将审定的适宜区域关中灌区擅自宣传扩大到种植陕229的地区。 2004年9月至10月间,新沂市阿湖镇于永开等184户农民购买了1.5万斤陕253麦种,共种植606.6亩。入冬后,麦苗陆续被冻死,农户集体上访。2005年3月8日,由徐州市种子站、徐州市植保植检站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对陕253小麦品种进行田间技术鉴定,确定:所考查阿湖、窑湾等镇的八块不同类型田块,有七块全田死亡率为100%,另一块主茎死亡率60%,陕253麦种在本地表现为春性。3月28日,阿湖镇人民政府经过调查统计,种植的陕253品种的小麦全部冻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种子法》第16条明确规定,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根据上述规定,未通过国家审定的种子,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本案陕253小麦品种仅通过了陕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未通过国家审定,没有向外省推广的资格。陕西省和江苏省远隔数千里,更不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相邻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同样也可以确定,不相邻省的小麦品种的引进,必须经所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陕253小麦品种不经过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不能在江苏范围内推广。 根据《种子法》30条、31条规定,陕西省歧山县种子公司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因此,歧山县种子公司有效经营区域只能在陕西境内,其超出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经营并将未经国家和江苏省审定的小麦品种大批量运送、推广到新沂,出售给不具备工商经营资格的王洪良、王建成,是造成小麦在新沂部份地区绝收的直接原因。上述三被告违反规定,擅自扩大陕253审定的适宜地区,共同非法盲目推广销售非区划品种,对于本案184户农民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