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以下简称“特产研究所”)的委托,就其拥有的甜糯同粒玉米专利权(专利号: ZL202510900586.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维权事宜,特向中国境内各涉农企业、食品企业发布本公告。
一 、涉案专利的合法权属与法律保护
特产研究所是国内农业科研领域的权威机构,长期致力于玉米种质资源创新与育种技术研究。涉案专利系特产研究所历经多年研发取得的核心知识产权,于2025年10月3日获得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合法有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
该专利技术突破了传统玉米育种的技术瓶颈,实现了同一玉米果穗中甜粒与糯粒的精准配比与稳定遗传,兼具甜玉米的口感与糯玉米的风味,在鲜食玉米种植、加工及市场推广领域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与应用前景。截至目前,涉案专利已在全国多个省份实现产业化应用,为合作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也推动了国内鲜食玉米产业的升级发展。
二 、当前侵权行为的现状与危害
近期,特产研究所及本律所通过市场调研、线索举报等途径发现,部分涉农企业、食品 企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甜糯同粒玉米种子、鲜穗及相关加工产品,虚假宣传其产品具备专利技术的违法行为。
上述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特产研究所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 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具体而言:一是直接造成专利权人研发投入的损失,打击了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二是技术与创新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市场与品牌损失、维权成本。 三是破坏了行业内公平竞争的环境,对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压力。
三 、法律责任的明确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 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 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有权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等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其中,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 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针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主体,专利权人还将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相关企业的要求与指引
1. 立即自查与整改:请中国境内各涉农企业、食品企业立即对自身生产、销售的玉米种子、鲜穗及加工产品进行全面自查,核实是否存在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若发 现侵权情况,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主动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相关生 产资料。
2. 主动沟通与合规合作:对于已经实施侵权行为或存在侵权风险的企业,可在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与本律所,说明情况并协商解决方案。专利权人将根据企 业的配合态度、侵权情节等因素,考虑给予从轻处理的机会。
3.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建议各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审 查机制,在采购种子、研发新产品、推广产品前,主动核查相关知识产权状况,避免因疏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如需专利许可或技术合作,可直接与河南广义律师 事务所联系洽谈。
五、联系方式与后续措施
为便于相关企业咨询沟通,现将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和清勤律师
联系电话:13849633053 13871480063
本律所将在特产研究所的授权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提起民事诉讼、向行政部门举报等法律措施,坚决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逾期未整改或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将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特此公告!
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
2026年05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