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经济时报
■学人新论■张要杰
农业中介组织是在农业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连结农户(家庭农场)与市场的非盈利性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通常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学会(研究会)、经纪人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几种类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业中介组织的蓬勃发展迅速推动我国农业向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转型,现代农业的格局已初露端倪。在这一过程中,农业中介
组织由于其自身的中介性、非盈利性和合作性等特征所发挥的作用引人注目。具体而言,农业中介组织在降低交易成本、规避市场风险、加快技术转移、形成规模经济、合理配置资源、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越来越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
降低交易成本
在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经济体里,由于基本上不存在剩余产品,市场交易行为很少发生,交易费用可忽略不计。现代农业则远远超出自给自足的水平,产生出较大的农业剩余,农业已经高度市场化了。但是,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经营又是农业中最基本的生产经营方式。因此,单个分散的农户与市场的直接交易构成了农业中最普遍的交易行为特征。
不可避免地,由于单个农户的每次交易行为都要支付相应的差旅费、人工费、信息搜寻费、谈判费、履约费、监督费等各种相关交易费用,由此形成了高昂的交易成本。这一方面使单个农户与市场的交易成功率大大降低,挫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整个社会来分析,单个农户的交易效率低下使整个社会市场冷清、交易不活,降低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效率,而其交易成本高企又抬高了总体社会成本,生产者和消费者均蒙受其害。
现代交易成本经济学表明,交易费用的高低是决定一个企业或组织成立的关键要素。就农业中介组织而言,由于单个农户与市场的两两交易成本太高,由农户联合组成某种形式的中介组织与市场进行交易,则能在相当大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促成交易的达成。
(1)搜寻成本。单个农户面对市场时,为了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通常要进行大量的市场调查和分析,而这需要付出相当高的信息搜寻成本。而且,由于单个农户的生产规模较小,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进行分析,这种信息搜寻成本的付出常常是很不经济的。因此,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单个农户生产什么通常是凭感觉和经验来的,而不是经过认真的市场调研后做出的理性决策。同时,由于多数农户的信息识别能力较差,他们即使付出了较高的搜寻成本,其得来的信息或许根本就是错误的信息,用它来指导农业生产,其结果必然是误导。现实中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
相反,如果由农户组成的农业中介组织去搜寻信息,不仅搜寻成本大为降低,而且信息的准确率和可信度都会大大增强。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它是农民的自组织,其成立的目的就是为合作农户服务,对信息的运用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效应。其二,由于组成中介组织管理层的成员大多是合作农户中的“能人”,因此,中介组织的集体“智慧”要远远高于单个平均农户的“智慧”,其对信息的判断和萃取也要准确和可靠得多。
(2)签约成本。这里主要指谈判成本。由单个农户分别同第三者进行谈判和由中介组织出面代表所有农户同第三者进行谈判,其效率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单个农户的分散独立谈判要求每个农户都须为谈判做准备,包括搜集信息、查阅资料、准备文档等等,这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而由许多农户组成的中介组织来代表所有农户进行谈判,则把分散的许许多多的独立谈判综合为一对一的谈判,谈判对象的减少既节约了资源又提高了谈判的效率,从而总体上降低了合同的签约成本。
另一方面,由于各个农户的信息搜集能力、知识层次、谈判水平等参差不齐,他们的分散独立谈判,往往形成农户之间的恶性竞争,严重损害了农户自身的利益,而由农户组成的中介组织去同第三方谈判则是整合了合作农户中的优质谈判资源,变单个农户分散独立谈判时的不利地位为相对有利的地位,充分保护了农户的利益。另外,受制于农户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单个农户的独立谈判很难形成稳定的商业关系,通常都是“一锤子”买卖,而代表若干农户的中介组织,因其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营相对稳定,通过一两次谈判极易形成较长期的商业关系,这从另一侧面降低了合同的签约成本。
(3)监督成本。单个农户无论是作为买者还是卖者,其合同履约率都较低,其主要原因在于监督成本太高。现代契约经济学表明,当监督成本超过合同本身带来的收益时,合同已基本上没有任何约束力。农业产业化中的“公司+农户”曾被视为解决农户与市场矛盾的典型模式加以推广,而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正在于此。但是,“公司+协会(中介组织)+农户”这一产业化组织形式却能较好地运作,恰恰是由于通过协会这一中介组织形式同公司进行谈判,改变了单个农户同公司单独谈判时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既有利于合同的达成,又使得双方的监督成本都大大降低,合同的约束力随之增强。
规避市场风险
由于农业是利用动植物的生长来获取最终产品的特殊产业,天然地带有高风险的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农业的自然风险一般都是通过发达的农业保险体系进行规避,比如自然灾害险、病虫害险等。而且,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因此,这种自然风险对农业造成的损失已显著降低。
但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风险即市场风险在农业风险中逐步占据重要地位。这一则是农业市场化的产物,二则来源于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再则是由农业的家庭经营模式所决定。农业的市场化摆脱了单个家庭的自然经济特征,农业生产由满足自己到满足别人,是为市场而生产,这就必然存在家庭生产与市场的衔接问题,市场风险自然蕴涵其中。农业生产强烈的季节性特征使农业投资的回收期普遍较长,因此造成较高的农业投资风险。如单个农户购置的大型农机具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都闲置不用,一方面维修保养成本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家庭经营规模有限,农机具的使用极不经济。对分散的家庭经营而言,由于其信息搜集能力较弱,经营规模很小,专业化生产能力不强,很难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由此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
农业中介组织的出现为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市场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单个农户面对市场可能束手无策,而由他们组成的中介组织由于荟萃了农户中的精英,他们搜集信息、识别客户、组织谈判、签订合同等的能力是单个农户不能比拟的,从而能较好地规避各种市场风险。
比如在一个蔬菜专业协会里,农户只需按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管理,而有关蔬菜的销售、运输、技术服务等均由协会来组织,这种专业化的分工协作既提高了效率又避免了市场的起伏,有效保护了菜农的利益。
再如“公司+协会(中介组织)+农户”这一产业化组织形式,协会由若干农户民主选举组成,代表会员农户的利益与公司就产品价格、数量、质量、标准、种类等进行谈判,既能避免单个农户与公司谈判中的不利局面,又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较好地避免了合同执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给农户带来的损失。
还有如农机专业协会。这些年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户购置了大型农机具,可是,由于自己的承包地规模较小,使用起来很不经济,即使服务于周边农户的一些承包地,这些大型农机具也经常处于“吃不饱”的状况,农户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但是,由若干农机大户组成的农机专业协会通过加强对外联络实施大范围的跨区域作业,扩大了作业半径,延长了作业时间,部分克服了农机作业的季节性特征,使大型农机具的投资回收期大大缩短,有效抵御了市场风险。
加快技术转移
在漫长的前工业社会,技术进步的速度非常缓慢,农业的发展主要依靠世代相传的经验,农业产出很低。现代农业的发展则日益取决于技术进步的速度,在发达国家,由于其强大的农业技术开发实力和完善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产出的技术贡献率已经达到80%以上。在我国这一比率不足50%,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滞留在科研院所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其主要症结在于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运作效率低下,延缓了农业中的技术转移与扩散。
对比发达国家以农业中介组织为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我国现行的政府主导型推广模式主要存在如下缺陷:经费支持力度弱;推广缺乏需求支持;政府的利益取向;推广体系不完善。
90年代中后期农业中介组织的蓬勃发展使农业技术的转移与扩散大大提速,这与农业中介组织自身的特点密不可分。
(1)农业中介组织的民间性。与政府主导的“压迫式”农技推广不同,由农业中介组织主导的技术推广工作常常是“示范式”的,更易得到农民的认可。这种形式的技术推广往往是由初始的一两家农户的“示范效应”引致的,农民“眼见为实”后,这种技术的推广与普及便是水到渠成的事了。而且,由于中介组织来自民间,对农民的技术需求十分了解,这种需求的真实性使得某种新技术的推广与传播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又切合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
(2)农业中介组织的自组织性。由于农业中介组织是农民的自组织,其合作成员大多是本村或邻村的街坊,彼此非常熟悉,一种新技术是否值得向合作农户推介,中介组织需要进行充分的考察、论证、比较、鉴别,然后才能做出审慎决策,原则上不存在坑害“自己”的心理动机,由此避免了技术选择上的盲目性,降低了试用新技术的风险。实际上,由于中介组织是“自己”的,只要技术本身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他们就会极力进行技术的推广与普及工作。总之,这种自组织特征使得中介组织与合作农户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避免了技术推广中的“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促进了农业技术转移与进步。
(3)农业中介组织的非赢利性。无论是“市场型”的农业中介还是“技术型”的农业中介,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赢利性特征,使得其在农业技术的转移与扩散过程中能始终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主体,为合作成员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本身就是中介组织分内的事,况且,许多中介组织本身就是“技术型”的,诸如许多学会和研究会等。
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客体,有关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通过中介组织这一中间环节,一方面提高了技术推广的效率,另一方面农民对身边的中介组织的信任度要远远高于居高临下的农技推广部门,技术推广的成功率相对较高。同时,中介组织的非赢利性和民间性特征使其对新技术的采用保持相当的客观性和审慎性,其对新技术的“过滤”和“筛选”更会使该技术符合当地的自然条件,甚至中介组织还常常成为新技术的“孵化器”和“试验田”,从而成为推动农业技术转移的前哨。
形成规模经济
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后,如何在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现生产的集约化经营始终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现实问题。农业中介组织的快速发展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实际上,发展集约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有两个不同的层次:其一,扩大家庭经营规模;其二,发展专业化。对于前者,在我国耕地的总量约束和城市化进程较快的情况下,短期内使家庭经营规模迅速扩大是不现实的。相反,通过单个家庭的专业化发展,间接地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已经被证明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法,而这有赖于农业中介组织的发展。
比如,近些年我国蔬菜产业的发展就是一例。对于单个的家庭经营而言,种植一两亩或几亩蔬菜远远称不上规模经营,但是,由蔬菜专业协会牵头的几十家或上百家农户发展蔬菜专业化就能形成一个规模很大的蔬菜种植基地。
再比如,我国订单农业的发展,龙头企业同一个村的若干农户签订种养殖合同,发展专业化生产,就能实现相当规模的集约化经营。事实上,这后一种形式的规模经济在今后相当长时期都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发展路子,而这种意义上的规模经济在工业经济领域中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了。如我国东南沿海玩具制造、服装加工、小商品生产等许多产业的发展,都是由若干小规模家庭工厂荟萃而成的具有极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集群,其总体经济规模相当庞大,占据着国际市场的主要份额。
合理配置资源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正一步步弱化,难以在全村范围内进行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生产要素再调整,农村正向着村民自治的方向稳步推进。在这一过程中,农民获得了经营上的自由权,在家庭范围内安排生产、配置资源。但是,由于单个家庭的经营规模有限,信息处理能力有别,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进行生产要素的分配,经营品种的选择,腾挪的余地很小,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差。
前些年,农村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看到某一农户今年种植什么或养殖什么赚了钱,第二年,许多农户也不进行市场考察就一窝蜂上,结果第二年这种产品由于市场承接力有限,价格大幅度下跌,许多农户损失惨重。还有政府主导下的农业结构调整,盲目的“跟风”,发展什么“万亩韭菜”、“万亩果林”、“万头养殖基地”等,给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类似这种要素配置和资源调整,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农户自身的“跟风”行为自不必说,可以认为是某种意义上的“交学费”,而政府强迫下的资源调整可就怨声四起了。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年来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由专业协会、专业学会(研究会)、经纪人协会等农民的自组织所倡导或引入的结构调整则取得了不菲的业绩。它们在结构调整中超越了家庭经营的局限性,超越了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边界,在合作成员的范围内进行自愿、自主的要素分配、资源调整。经营权仍归农户所有,而协会等中介组织则负责信息提供、市场调研、技术指导、合同签订等中介工作,这种合理分工既发展了专业化生产,又提升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保护农民利益
计划经济时代,农民遭受国家的“剥削”,是国家工业化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由于农民被束缚在“集体”里,其沉重的负担是通过村集体间接体现的,单个的农民家庭并没有感受到直接的税赋压力,也就是说其负担是隐性的。改革开放后,农民负担开始显性化,除了来自政府部门的各种税费负担外,由于市场风险因素引起的农民负担凸现出来。近几年的农村税费改革尽管逐步规范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并将最终取消农业税,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负担的彻底消除。相反,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农业面临的市场风险更难预料,农民的利益将时刻受到来自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威胁。因此,如何降低市场风险、保护农民利益将是今后相当长时期我国农业政策的基本取向。
从国家的角度分析,仅仅依靠WTO的绿箱、蓝箱和黄箱政策不能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农业的竞争力,难以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分散的家庭经营需要形成合力对抗变化莫测的市场。在传统的集体经济“失灵”而被实践抛弃的情况下,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农业中介组织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注脚。农业中介组织作为农民的自组织,使分散经营的农户具备集体谈判的地位,使其在市场上面对其它利益集团的不公正待遇时可以“说不”,从而较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农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