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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驾驶员无过错 车祸最多赔两万元
来源:种子网           2005年11月26日   阅读: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张立实习生陈雪)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于2006年1月15日在成都召开,会期预计6天。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等。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采纳了委员们提出的应该对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事故伤亡等级作出规定的意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等部门,共同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