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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规模化发展遭遇资金瓶颈
来源:合肥晚报   2014年03月05日   阅读:

全国两会,来自安徽的全国政协委员会有什么提案?记者昨日了解到,王鹤龄、吴春梅两位委员共同递交了一份关于建立社区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提案。这份提案,想帮助安徽农民解决在进行农业规模化生产中缺少资金的问题。

“由于农民贷款规模小,金融服务成本高,加上农村普遍存在贷款难、手续复杂、担保难等问题,使农村消费和投资受到制约。”

——王鹤龄  吴春梅

问题一 农民的资金需求难满足

眼下,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推进,正一步步深入。以江淮分水岭为例,土地流转已经十分普遍,不少农民当起了种粮大户,开始“承包”大片良田,雇人、雇农机,进行机械化生产。越是发展,农民对发展资金的需求也就更加强烈和迫切。但是,农民的资金需求很难满足。

两位委员在调研中发现,一方面,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滞后,无法满足农民资金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农民贷款规模小,金融服务成本高,加上农村普遍存在贷款难、手续复杂、担保难等问题,使农村消费和投资受到制约。”

问题二 资金互助组织准入门槛高

自2004年到2007年,中央四个一号文件都对引导农户发展资金合作提出了要求。那么,安徽省现在究竟有哪些农民信用合作方式?两位委员对此也做了细致的了解,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经营原则,为成员提供短期借款服务;第二种,农民在村、镇社区范围内自发组建的资金互助组织,以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第三种,贫困地区的“农民资金互助社”。

“2006年,国家在安徽、四川等地以村民小组、村社区为基础,建立扶贫资金互助社,将扶贫资金与村民合作形式解决融资难问题,单独管理,封闭运行,归类为社区性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两位委员发现,这三种方式,虽然农民互助资金使用方便,减少了中间环节,缓解了成员生产、生活方面的急需,可是准入门槛高,真正在银监部门批准的少,影响了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发育和成长。

办法 辅导农村资金互助组织

两位委员认为,当下,有必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建立社区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纳入法律正式条文,保证有法可依。

另外,两位委员认为,一定要发挥“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转贷中介的功能和作用,“银监部门要引导各商业银行开办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融资业务。”

具体来说,“农业发展银行可以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批发中长期贷款,用于农户对固定资产投入或基础设施建设等中长期贷款资金需求;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信用、低息原则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提供批发贷款;商业银行县以下农村的贷款应有相当的比例,可以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向农户发放,让中低收入农户也能得到金融服务。”

但是,当前“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表明,农民有合作需求,并且有合作意愿,但目前不仅是农民,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普遍缺乏合作社的基本知识。“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门应抓紧培养一批合作社辅导员,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成员进行培训及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