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月21日讯 央行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其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率水平和额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
《意见》提出,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突围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中,有关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法备受各方关注。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
2013年,从年初发布的中央1号文件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到高规格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有大量的篇幅规划和部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及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这个重大任务。这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必须要经过的重要阶段。
分析认为,扶持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望实现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保证种粮农民获得适度利润。在保持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基础上,允许和引导农民承包权通过流转、入股、租赁等方式,发展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据悉,家庭农场相关政策年内有望出台,政策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发展,A股市场上,华英农业、金新农、通威股份、益生股份,圣农发展等都是行业龙头。
哪些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实现农村农户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加大对其金融支持,对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实现“四化同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国外的经验和启示
法国为加大对土地流入方的扶持力度,规定经营面积在20~40公顷的农场,在土地购买、贷款、税收上给予优惠,鼓励中等农场的发展和土地的集中。同时,法国建有完善的农业信贷体系,鼓励与土地流转政策相配套,积极向家庭农场发放贷款。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向农民提供较长期贷款和低息贷款,并且政府对农业信贷银行因发放优惠贷款而受到的利息损失给予补贴。
俄罗斯于1990年11月制定的《家庭农场法》规定,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对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民无偿提供定额标准以内的土地,3年内免征土地税,农用机具折价后分期付款,使用期可达25年,提供无息或年息低于2万卢布的贷款,向家庭农场发放补贴,对家庭农场主和成员进行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培训等。
家庭农场需要多种服务
据经济日报报道,目前,家庭农场发展中普遍缺少四类针对性服务:一是项目规划。不少农场主涉足家庭农场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对家庭农场要种什么、养什么,往哪个方向发展,既无清晰的思路,更无长远的规划。二是投资指导。大多数农民缺乏投资理财知识,希望能有一批了解农村实情和现代经济知识的理财投资人才,为农民群众投资理财提供服务。三是农村物流配套。农产品储存、运输、流通加工、配送等环节存在较大人才缺口。四是农机技能服务。不少家庭农场主买回农机后不能熟练操作,出现问题很难及时维修,大大影响了农业机械的推广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