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 消费者魏女士因其购买的“高钙酸牛奶”、“特浓酸牛奶”,属于复原乳而没按规定标明,投诉到消协后,昨天获得“1+1”赔偿。
10月31日、11月1日,消费者魏女士在花园路中环百货家中福超市先后购买了三瓶上海达能公司生产的“达能酸牛奶”,后来发现,这三瓶酸牛奶配方中有“奶粉”,却没有标明“复原乳”字样。
11月2日,金水区消协受理了魏女士的投诉。“这三瓶酸牛奶生产日期均为2005年10月22日,配料中都有‘奶粉’,但是外包装上没有按国家要求标明复原乳。这是我们受理的第一例有关‘复原乳’的消费者投诉。”工作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10月15日以前生产的、原料中有奶粉、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昨天下午,在金水区消协的调解下,魏女士得到了家中福超市的“1+1”赔偿,总计57.6元。
□记者 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