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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农民和企业的选择
来源:种子网           2005年11月05日   阅读:

作者:湖北省宜昌市农业局 田祖善   组织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要尊重农民的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规定,农民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农民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什么样的种子、农药、肥料投入农业生产,是农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阻扰。鉴于农民缺技术、缺信息的实际情况,政府部门可以组织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但是,违背农民意愿,以统一配送的名义强行向农民推销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的行为,既违反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原则,又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组织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要树立市场观念。过去我们采取行政干预,领导意志,人为捏合的方法搞农业产业化,搞企业重组,都有许多失败的例子和教训。组织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切不可用行政的手段,人为地组合所谓的“农资连锁配送公司”和由政府部门来规定所谓的“农资连锁配送网络”,而应当尊重农资经营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自主地进行经济合作、联合经营,用政策来调动农资经营企业经营“放心农资”的积极性,用制度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最终实现“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让广大农民用上“放心种、放心药、放心肥”的目的。 稿件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蔡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