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3日电 (程红根、曹永 ) 今年34岁的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冯塘乡农民常树行,3年前开始走上举报超尺寸农用车之路。今年3月以来,他又自费调查了河南省15个市农机部门存在的销售不合格农用车的违法行为,并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要求依法查处。
在继续调查发现几个市的农机部门仍在出售不合格农用车之后,常树行认为省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没有履行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定职责,不仅侵犯了他的举报权,也使他的举报受奖权无法实现,遂一纸诉状将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他的诉讼请求被法庭驳回,但他至今仍表示,要将举报坚持到底。
两起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农民常树行为何要状告省工商局?他与超尺寸农用车究竟有何恩怨?记者采访时,常树行说起了3年前两起交通事故埋下的隐痛——
2002年9月的一天,常树行驾驶农用三轮车去登封拉煤,装了11吨(他后来才知道国家标准是:三轮农用车核载半吨),当时竟超载22倍。当行至一下坡处时,刹车突然失灵,农用车翻扣在农田里,他被甩在路边,差点丢了性命,车前方一行人被砸伤。常树行事后算了一笔账:3万元买车,2000元买煤,1000元赔偿庄稼损失,1000元拖车费,7000多修车费,最后他把三轮车当废品仅仅卖了5000元。 另一场悲剧主角是常树行在驻马店市西平县的农民朋友周宪峰。2002年初,常介绍周购买了同样一辆农用三轮。同年11月,周和父亲装载11吨多沙子行至确山县境内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周父被当场撞死,死亡的还有2名无辜行人。周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死里逃生后才知道车有质量问题的常树行说:“这两场交通事故虽然均是因超载太多导致刹车失灵,但最重要的原因是农用三轮车经过生产厂家私自改装,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他说:“我和周宪峰二人索赔无门,因为制造三轮车的厂家--周口某企业已不复存在。”从那时起,常树行就开始注意收集销售非法农用车的情况,进而走上了举报之路。
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常树行非常爱看书。一次,他看到了一本《农用运输车安全技术要求》,写明农用三轮车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是:车身外廓长不大于4米,宽不大于1.5米(常树行补充说,2003年改为4.6米、1.6米)。他回家一量,问题出来了:他的三轮车长6.5米,宽2.3米。
由此,常树行想到更多的农民兄弟,是否像他和周宪峰一样,正面临超尺寸农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生死考验?他决定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举报。
2002年底,他向漯河市工商局举报当地市场有2家单位销售超尺寸农用车,但无人理会。2003年4月,常拿起法律武器,状告漯河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要求其履行职责,限期查处。但他一审败诉。上诉后,二审法院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去年初,常树行和漯河市工商局调解结案,对方支付他3000元举报奖励。
他第二次举报在周口市,然后是许昌市,驻马店市。常树行说,后三处他没有打官司,因为“考虑到诉讼成本和精力问题,虽然举报了,但查处效果很不理想,很少有人把我当根葱。”
与省工商管理部门对簿公堂
在各市工商部门多次碰壁后,常树行认为必须找更高一级的工商部门。他决定展开对全省的调查。调查范围扩大到农用三轮车和四轮车。今年3、4月间,常树行走访了全省15家农机公司,发现这些地方均存在销售不合格农用车的违法行为。他的调查路线是:郑州—安阳—濮阳—三门峡—洛阳—南阳—信阳—商丘—开封。每到一处,他先打听哪里集中卖农用车,然后去看车的长宽是否超标,再记下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前前后后,他自费搭进去2万多元调查费。
调查之后,他开始行动。4月20日,他第一次发传真至河南省工商局经检总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举报。但如石沉大海无音讯。5月18日,常再次写了一份措辞激烈但言语恳切的信,发邮政速递直接寄给省工商局局长米剑峰,要求省工商局履行职责,迅速查处不合格农用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给省工商局打电话询问,信访科的同志说,米局长接到举报后很重视,已经作出批示,要依法查处此案,让我放心。”常树行说,但6月18日,他在周口、商丘、南阳等地依然看到,他举报的农机公司仍在出售不合格农用车。他认为省工商局接其举报后没有及时查处,不仅侵犯了他的举报权,也使他的举报受奖权无法实现。6月28日,常树行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省工商局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省工商局履行职责,限期查处其举报情况。
9月12日上午,常树行状告河南省工商局不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法定职责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独自坐在原告席上的常树行说,举报权是每位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有关部门接到公民举报后应依法核实查处,并适时反馈给举报人,这样公民的举报权才算真正得到实现。省工商局接到我的举报后,不依法及时地去查处违法情况,显然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致使我举报授奖的权利无法实现。他说,虽然他们将有关情况转交到有关地市工商部门,但我举报的15家只查了6家,并不能表明省工商局已经作为。 省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出示6个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举报情况的证据分别是新乡、洛阳、信阳等6市工商局的《立案审批表》等材料,证明工商部门已介入处理。代理人反复强调说,在接到举报后,省工商局就责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15个市级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办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所以,省工商部门已经按照工商部门的办案程序,将常树行的举报内容依法转交给下一级有关机关,而且部分已结案,因此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同时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被告接到原告举报后已责成违反行为发生地的十五地市工商管理行 政门查处,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原告认为部分地市未查处可另行向相关地市工商行政机关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官司引发各方热议
庭审判决后,常树行说:“不管胜诉还是败诉,我都要一直举报非法销售农用车的行为。因为我是不合格农用车的受害者。”
为探询这位农民的内心世界,记者与常树行进行了对话。
记者:你不停地进行举报,希望达到什么目的?
常:我的希望实现不了。(苦笑)对超标农用车,我要求全部收回、停止出售。
记者:关于举报奖励,你看法如何?
常:我要求给我奖励,我要让所有的人都知道‘举报有奖’,那举报的人肯定就多,超标车就会慢慢减少,直到没有。
记者:你怕不怕别人报复?
常:不怕。反正当年出事生死都过来了,无所谓。
记者:你想没想过如何收场?
常:没有。但我会一直坚持。
在法庭上,常树行提出自己并没有得到举报奖励,并拿出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作为证据。他说,按照上面的说法,他举报15个地市存在销售伪劣产品,一起应当给予奖励450元,15起就是6750元。
然而,省工商局的代理律师却大呼冤枉。他们说:并非我们不想奖励,而是我们并没有这笔奖励专款,没有专款我们拿什么来奖励举报人?据省工商局方面讲,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但是省政府、财政局并没有给我们这笔资金,而且现在国家要求专款专用,所以我们没有资金用于奖励举报上来。 据了解,近年来,农村农用车拥有量越来越大,生产厂家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为追求高利润,故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将许多超宽、加长和载重量大的农用车投放市场;另一方面,这些超标车也填补了农村市场的不正常需求,迎合了一些农民愿意多拉快跑挣大钱的心理。于是,在相互盲目地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他们都忽视了至关重要的安全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相关政府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职能部门监管乏力,导致超标农用车轻松上市;交通管理部门把关不严,致使超标车主轻松上牌、随意上路;等等。所以,常树行说:这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是全社会的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东带领全省9个市中级法院的行政庭庭长和近20名行政法官旁听了此案的审理。安东说,此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每一起行政诉讼官司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有积极意义,同时也能强化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
一些旁听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普遍认为,不合格农用车已成为“马路杀手”。政府有关部门应鼓励群众进行举报,并严肃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农用车的行为,而且相关的举报奖励政策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作 者:程红根、曹永 责编:李志红 来 源:新华网河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