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不合格 赔款3万元 蒋某是江油市一丘陵乡镇农户,2009年6月至7月,他购买了四川某农药厂生产的30%敌乙酰甲乳油农药,使用后发现稻苗枯黄,达不到杀虫防病的效果,最终造成粮食减产。今年8月底,蒋某等49名农户以农药质量减产造成损失为由,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粮食亩产量的减产数额给每户赔偿损失共计58000多元。
调解中,被告方坚持进行鉴定,且认为粮食的减产不一定和使用的农药有关;原告则坚持必须按照诉讼金额进行赔偿。双方僵持不下。
法官告知被告,不合格农药必然会给农户带来一定损失,且矛盾的及时化解对于双方都是有益的,被告应当勇于承担起自己的赔偿责任,避免陷入诉累。同时耐心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使原告认识到农药的不合格只是导致粮食减产的因素之一,不能把粮食减产全部归咎于被告的不合格产品,希望酌情降低赔偿金额。
为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并让农户得到更多赔偿,法院同意免收全部诉讼费。9月13日,承办法官将3万元赔偿款如数全额发放到受损农户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