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民以食为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菜篮子”工作,有望得到立法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由国务院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根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药品、卫生、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6种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这6种农产品分别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