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近日联合制定了《河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并规定,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征收比例由以前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5%调整为10%计征,有利于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
《实施意见》还调整了各级财政的分成比例,省级集中比例由20%下调至10%,增加了市、县级的分(留)成比例,支持基层育林工作的开展。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第一次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第一次移送使用环节征收,有效避免了多环节重复征收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