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22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望提高到1600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按照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王以铭、胡光宝、乔晓阳分别就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分别作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这四部法律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汇报了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议案作了说明。
昨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草案第四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民意,作出五大修改。
关于城市拆迁:保障拆迁居住条件
对于城市拆迁居民而言,今后政府不仅要依法给予补偿,还要对其居住条件负责。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中拆迁的条款应强调“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关于建筑物所有权:会所不再归业主共有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会所不再归业主所有。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界定了小区道路的归属,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关于物业纠纷:个体业主能告物业
今后遇到仗势欺人的物业公司,个体业主不用通过业主委员会就可提起诉讼。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地到期自动延续
物权法草案此前的审议中,关于建筑用地70年大限的条款着实引起不少人的担心,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建筑用地期满前一年必须申请续期。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也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
关于担保物权:承包地可以抵押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耕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法律委员会认为,承包地涉及农民的基本生活,如果不允许承包地抵押,农民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将失去承包地,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物权法草案中还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物权法草案中的物权主体应如何规定,争议较多。胡康生表示,关于物权主体可以在制订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时一并研究。据胡康生透露,草案还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进入五审。
·个税法·
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
根据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草案规定的1500元,调整为1600元。
原来的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由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全国人大相关部门于9月27日召开听证会,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上的20名公众陈述人,主张维持1500元的6人,主张高于1500元的12人,主张低于1500元的2人。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有不少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认为,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还应再提高一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综合研究各方面的意见,认为: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基本适当;如能再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为了更好地体现民主、反映民意,并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建议将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600元。
·证券法·
加大对证监会的权力制约
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须向社会公告
正在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较多,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认为,对其权力制约以及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修订草案在这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加大了对证监会的权力制约和法律责任。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介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原草案规定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这些条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新草案还将原草案有关证监会的法律责任原则性规定作了补充修改。
针对近年来个别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后秘而不宣,经常导致各种流言不胫而走,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列入“重大事件”。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今后发生类似的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按照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违反这些规定,将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
修订草案保留“一人公司”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2日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尽管对公司法修订草案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有不同看法,但修改后的草案依然保留了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反复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应当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保留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同时,还增加了定向募集设立方式。此外,为保护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司工会将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审计法·
四大改动再度强化监督铁律
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次审计法修订,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健全审计监督体系作了2处修改,并对调整审计监督范围、加强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各作了3处修改。
草案中,为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所进行的修改格外引人注目。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使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适用财政、税务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
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李金华在作说明时表示,此举是参照了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是“为更好地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真实性”。
社会审计机构从事的主要是审计业务,其业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近两年,我国财经领域的造假、审计报告失真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有必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此次审计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种农产品将被禁止销售
我国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分类。这是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等6种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或者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监督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转基因农产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明确标识。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介绍,草案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个人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等内容。这一记录被要求保存2年,而且禁止伪造。草案规定,未建立或者未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国封堵贪官外逃通道
为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中国政府在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于22日将公约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本版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