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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6号令修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部分条款
来源:种子网           2007年11月19日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6号   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维护农业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政才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 ......   2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1997]农农发9号发布)   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   3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   3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   3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2004年7月1   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发布)   3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   3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   40.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 ...... 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 ......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七条修改为:“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第十三条第(三)项增加:“已经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使用植物新品种权公报公告的名称;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申请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应当使用原公告的品种名称;”   (4)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增加:“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5)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经营、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品种种子停止生产;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该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 ......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上的转基因生物名称,应当符合农作物品种审定命名的要求。” ...... 三、适时全面修改的规章 ...... 四、废止的规章 ......   6.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9月5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7.全国优良牧草种子生产技术要求(试行)(1986年1月20日(1985)农(牧)字第168号发布) ...... 五、失效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