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农〔2007〕185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种子政企分开。我厅决定在全省清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国有种子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注销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种子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种子生产许可证同时注销,收回证件,并将清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种子法》、国办《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严禁种子生产经营政企不分现象反弹,今后在审批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要在审查、确认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隶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后,才能依法核发许可证。
三、省级清理情况。为了确保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我厅已清理省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注销经营许可证3个,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55个,现行有效经营许可证25个(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省级清理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情况
二○○七年八月七日
省级清理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