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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购销贷款问答
来源:种子网           2007年07月27日   阅读:

  问:我单位向种子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优质小麦种子,由于资金紧张,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规定:银行提供10万元,借期1年,自合同生效后5天内,由银行将贷款划转我单位账户。合同签订后,银行延迟了15天才将贷款划转账户,此时,小麦种子涨价,我单位在购买时多付了3万元。那么,单位能否要求银行赔偿3万元损失?   答: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多是为了生产经营等,贷款人不按照约定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往往会给借款人造成损失,因为如果借款不能及时、全额到位,许多计划中的生产经营就会被推迟,有些损失甚至是不可挽回的。《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贷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赔偿损失。银行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致使你单位遭受的3万元损失,应予以赔偿。 来源:青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