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鄂编办发〔2007〕42号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系的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切实推进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强化种子市场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 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种子管理机构性质
种子管理机构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和授权管理种子工作的机构。省以下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统一名称为“种子管理局”,为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要按照鄂政办发[2007]1号文件精神,在2007年6月底前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企分开。
二、规范种子管理机构职责
种子管理机构作为种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1)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组织品种选育、引进、试验、审定(认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
(2)拟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种子工程、体系建设;
(3)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
(5)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
(6)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
(7)有关种子管理的其它工作。
三、确保种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所需编制可由各级编制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区域耕地面积大小、种子供求量等条件合理核定。原则上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从当地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现有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确保种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6月21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人事厅、财政厅、农业厅
打印:黄 校对:罗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