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
去年秋收,因1000多亩玉米普遍存在两头秃、无籽等畸形现象,高邑、柏乡、元氏三县部分农民,怀疑他们从高邑县城购买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高邑农业部门进行了反映。
然而,时隔8个月,高邑县农业部门不仅没有解除农民心中的疑问,而且在参与调解过程中,只对本县部分农民进行补偿,而相邻的柏乡、元氏两县农民的利益,却被忽视了。
“我们跑了8个月,到现在也没弄清去年种的玉米种子有没有问题,补偿也没有我们的一分钱……”5月15日,又临近了玉米播种季节,邢台市柏乡县内二村村民郭二胖显得忧心忡忡,桌子上摊开着一张摁着红手印的乡亲名单和一沓购买玉米种子的收据。
【讲述】
玉米减产 种子被疑伪劣
郭二胖反映的涉农投诉共涉及本村30多户乡亲,投诉最早发生在去年9月中旬。去年5月1日前后, 郭二胖等30多户农民先后在高邑农信良种应用研究所购买京单951玉米种子。这种玉米种子由山西天元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在种子的包装袋上,该公司对于这个杂交玉米品种的特征特性、产量表现和适宜区域标注称:“穗长20厘米,河北中南部夏播的生育期为95天左右;最少平均亩产568.5公斤,夏播适宜区域为河北中南部和山西南部。”
然而农民们发现,内二村种植的京单951玉米,到了120天,还不见“瓜熟蒂落”。此外,剥开玉米皮,这种玉米不仅存在两头秃、无籽、中间凹陷、无籽和坏穗发霉等奇怪现象,而且在收获后亩产量也仅300公斤。
“莫不是种子有问题?”年年种玉米的农民看到这种形状怪异的玉米,不禁对种子质量起了疑心,于是,去年9月15日前后,内二村30多户村民将此情况投诉到了高邑县农业局执法队。
高邑县农业局接到投诉,很快到柏乡县内二村村民的玉米地里进行了实地勘查、录像。然而数个月过去了,高邑县农业局执法队至今也没有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复,即他们购买的京单951玉米种子到底有没有问题。
三县投诉 为何只一县获赔
内二村村民数度往返奔走没有结果,其间结识了不少同样反映京单951种子质量问题的农民。这些农民,有的是高邑当地农民,有的来自元氏县。
去年9月25日左右,内二村农民曾和高邑县李家庄部分村民一起向高邑县委求助。求助的最终结果是,在当地农业部门的参与下,高邑县部分村民拿到了补偿。而柏乡和元氏两县的农民,至今不仅不知道种子的真假,而且也没得到任何补偿。
郭二胖说,同样是反映京单951玉米种子的问题,一开始他们就要求鉴定,但农业局执法队让农民们出鉴定费,并且县农业局执法队一直没有强调做鉴定的事,只是说这事只能调解,不让老百姓吃亏。可让人费解的是,他们和高邑的部分农民一块儿跑来跑去,为什么到头来只赔付了当地农民,而把他们这些外县农民挡在“获赔”之外?
“这显然就是双重标准!”元氏县大陈村反映种子问题的村民贾夕林认为,既然高邑县农业部门受理了他们的投诉,那么,农业部门应该给农民一个明确答复。如今,农业部门不仅没有答复,而且只参与对当地农民进行“赔偿”,农业部门这种做法,他们难以理解。
“我们村共130多亩玉米减产。”郭二胖称。而他听说,这种种子可能涉及三个县约1000多亩地。此外,因为不排除还有好多农民忍气吞声甚至是被蒙在鼓里,所以他听说的这个数字,恐怕还是个保守的数字。而现在又到种玉米的时候了,他们除了担心买到伪劣种子外,更担心的是,一旦买到可疑的种子,想讨个说法也就难了。
【调查】
高邑农业局:
把“球”踢到邻县农业部门
“听说补偿高邑农民损失的标准是每亩250元。”郭二胖称,究竟高邑有多少农户得到了补偿,他们并不清楚。于是,在郭二胖的建议下,5月16日、17日,记者就此向高邑县农业局行政执法队求证。
该局执法队李俊利队长称,去年9月中旬,他们接到内二村部分村民的反映后,确实到内二村田间进行了现场勘查和录像。但是,因村民没写鉴定申请,他们便没有委托有关部门对种子的质量进行鉴定。没有鉴定,谁也不能说人家的种子有问题还是没有问题。
既然没作鉴定,补偿从何谈起呢?既然补偿了,为什么只赔本县呢?对于这个问题,李俊利队长在电话中称,这种情况属于调解,属于照顾。至于赔和赔多少的问题,是去年11月份,经销商叫来厂家到农户玉米地里实地了解后达成的协议。其他农民没有要求调解,他们就没有进行调解。至于已经获得补偿的农户的数字和标准,李队长称自己不在单位,不方便透露。
那么,元氏等邻县农民的损失怎么办呢?李俊利队长说,他们只是对生产销售假种子进行执法。如果元氏县农民也想获得补偿,他建议他们向元氏县农业局执法队反映、解决。
元氏农业局:
元氏岂能到高邑执法
对于高邑县农业局执法队负责人的建议,元氏县农业局办公室和执法队两位工作人员称,这个纠纷虽然涉及元氏县农民,但元氏县农民是在高邑购买的玉米种子。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元氏县农业局执法队不可能到高邑县内去执法,去查种子经销门市。高邑农业局执法队的建议实在有些牵强。
省农业厅:
高邑农业局做法欠妥
农民反映种子的问题,到头来当地部分农民拿到了补偿,而邻县农民却两手空空,高邑县农业局执法队此举妥当吗?5月23日下午,省农业厅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三个县农民反映的是同一种种子的问题,那高邑县农业局执法部门这种处理方式不很合适。
至于柏乡、元氏反映种子问题的农民下一步怎么办?法规处工作人员建议,农民们还可以找经销商自行协商,如果和经销商协商不成,还可以申请由当地农业局执法队来进行调解。
【律师观点】
补偿应该一视同仁
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贺峰律师认为,柏乡、元氏两县部分农民是在高邑县购买的玉米种子,本纠纷的发生地为高邑县,高邑县农业局执法队不应该以“是外地人”为由推卸责任,让农民找元氏县农业局执法队反映、解决。
在这场纠纷中,虽然种子的质量问题并没有鉴定,但是,既然高邑部分农民得到了补偿,那么,柏乡、元氏两县30多户农民也应该一视同仁,予以补偿,而不应该有双重标准。
“因种子质量问题出现了纠纷,如果农民不主动申请要求鉴定,执法队是无权对种子进行鉴定的。” 对于上述两县农民维权的出路,贺峰律师说,农民们还有一袋京单951玉米种子,作为当事一方,他们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高邑县农业执法队对种子进行鉴定。此外,除了申请鉴定,农民们也可以找种子经销商协商结果,协商不成,还可以申请由县农业部门进行调解。重要的一点,去年9月,高邑县农业部门已经在内二村作了田间勘查和录像,在调解过程中,勘查和录像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声音】
建议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
据了解,因为农民缺乏对种子优劣的辨别能力,每年因劣质种子而侵害农民经济权益的伤农、坑农事件频繁发生。对此,贺峰律师说,早在2002年,我国《农业法》修订,其中特别增加了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主要就如何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包括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决定程序和农村财务公开制度等作了规定。
但是,今年初,由农业部和中国农业大学共同进行的一项对我国6省农民权益保护的调研表明:有57.6%的被调查农民不知道《农业法》中增加了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章节。在没有提示的情况下,农民很少能说出自己具体有哪些权利。此外,中国农业大学进行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中,有25%的农民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主要体现在农民减负、土地权益、农资质量、知情权和基层政府对农民反映问题的态度等方面。
依据现有法律,农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涉及农民权益保护的职责,可法律更多的是赋予其管理权、监督权,而很少涉及相应的处罚权。对一些违规者,农业主管部门只能警告、批评,执法力度弱,对于保护农民权益十分不利。另外,由于对农民造成的损失没有相关索赔的法律依据,如果索赔金额发生争议,农业执法部门只能调解,没有裁决权,也没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农民权益保护问题依然高粱秸打狼——仅仅停留在两头怕的层面上。由此,调研的结论是,制定单独的《农民权益保护法》仍然很必要。
稿件来源: 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