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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种子网           2006年11月07日   阅读:

各市、州、县农业局: 种子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生产资料。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种子工作,先后专门就种子工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几年来,种子产业发生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由于我国种子产业发展正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面临新的挑战。当前突出的是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 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文件)。8月17-19日,农业部在甘肃张掖召开了全国种子工作会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办40号文件和全国种子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办40号文件主要精神 国办40号文件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就种子产业发展印发的纲领性文件,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总体要求是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完善管理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具体工作包括三个方面: 1、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对不同类型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提出了剥离、整体转化、合并等脱钩途径。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并要求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 2、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体系,特别是要强化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健全种子标准体系,强化保障措施。 3、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要求严格企业市场准入,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加强市场监管。 二、全国种子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农业部范小建副部长在会上作了主题报告,主要精神包括四个方面: 1、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国办40号文件的紧迫感。 2、坚定信心,全力打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攻坚战。具体抓好五个落实:一是省、市、县地方政府要分别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由农业、财政、工商、计划、国资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二是制定实施方案,保证实际操作有充足的时间。三是限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2007年6月底脱钩。四是部里将进行督办检查。五是总结验收。 3、强化监管,着力构建种子市场新秩序。一是加强种子管理体系、监管制度、企业诚信“三个建设”。种子管理机构是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和授权管理种子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切实抓好品种、质量、市场、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良种推广等工作。目前,一些地方种子管理职能有分散、弱化的倾向,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撤、并”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种子管理机构作为责任主体,要按照“协调统一、相对集中、权责对等、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原则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完善种子管理体系。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业务素质,保障管理经费,把种子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此外,在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地方,县级综合执法机构可以行使种子行政处罚职责,要与种子管理机构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二是把好品种管理、许可管理、质量监管“三个关口”。三是保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的高压态势。 4、积极引导,努力打造民族种业“航空母舰”。 三、贯彻落实国办40号文件,搞好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种子工作不仅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也事关农民的利益,国务院和农业部领导极大关注,对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市场监管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要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明确目标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国办40号文件和全国种子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上来,要实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有效推进,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2、成立专班,明确责任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改革。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按要求成立市级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市由县市长任组长,农业、财政、工商、计划、国资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农业主管部门内部要成立工作专班,由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研究、落实当地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3、加强调研,积极推进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自2007年7月1日起,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各地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调研,摸清脱钩范围内种子企业的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企业脱钩的实施方案。要以对广大职工、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做好脱钩的善后工作。 4、统一思想,强化体系 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对外交叉较少、法律法规较完善、基础较好、任务较重的一项工作。根据国办40号文件,各级要迅速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强化保障措施。 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以及农业部要求,依法建立独立的种子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机构、独立法人、独立编制,依法赋予种子管理机构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并积极争取把种子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此外,县级种子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5、分段实施,狠抓落实 各地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专班落实情况,应于11月10日前报我厅种子管理站。 各级制定的政企脱钩和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及时报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的实施方案,要同时报我厅种子管理站备案。 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要分阶段汇总辖区内各县、市、区的领导小组成立、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及时报我厅种子管理站。此后的实施、进展情况,要按季度定期向我厅种子管理站报告。明年6月20日前,向我厅报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结报告。 省里将分阶段分季度对各地的组织落实情况、政企脱钩、管理体制建设情况进行通报。明年6月底,将组织种子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进行交叉检查和总结验收。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