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石门县种子经营户陈某由于不顾该县农业执法大队的劝告,长达两年时间不制作种子经营档案,被依法处罚款2000元。这是石门县农业执法大队所查处的10多起不制作种子经营档案的违法案件之一。
据该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有关专家介绍,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是农业生产安全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种子一旦出现问题,便需要根据种子经营户制作的种子经营档案查清种子来源、销售去向等信息,及时作出应急处理,避免引起一系列恶性连锁反应,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以免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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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