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3月下旬,江苏省沭阳县耿圩镇周杜村农民杜敬三等人到镇上赶集,见有人开着德丰公司的宣传车在街上宣传“×××6号”稻种并散发宣传单。杜敬三等人接过宣传单,其品种说明称,一般亩产650公斤,中高肥力条件下增产潜力大,在湖北、安徽、江苏等地高产田块亩产800公斤以上,适宜长江中下游地区及南方一季中籼稻区作一季中稻种植。杜敬三等人经与家人及部分村邻商量后,于4月3日到该公司购买稻种共计139斤。
播下良种却歉收
4月中下旬,15户农民根据说明书介绍的栽培要点进行播种。6月,望着大片长势良好的稻田,杜敬三等人欣慰地想,看来今年又能有个好收成。转眼到了炎热的8月,水稻抽穗扬花,眼看丰收在望。又过了一阵子,杜敬三掰开几株稻穗查看,发现水稻穗粒数与往年相比明显减少,与稻种广告宣传单上说的“穗大粒多”不符。水稻穗粒过少,也就意味着水稻没有丰收,这一年的辛苦也就大打折扣了。杜敬三一边寻思一边往毗邻的使用同样稻种的村民李双之等人地头查看,这下更令杜敬三吃惊不已,原来,用该稻种的15户农民水稻都存在穗粒明显少于往年的现象,而用其他稻种的农户地头,穗粒明显要比他们多。15户农民意识到水稻产量较之往年将有不同程度的减产,回想起稻种说明书上说的“一般亩产650公斤”,可眼下亩产很可能只有一半,而使用其他稻种的农民看样子亩产不会低于四五百公斤。15户农民一合计,认为当初从德丰公司购买的是假劣种子。
疑遭“忽悠”讨说法
15户农民经多次找有关部门寻求处理,事情一直没有结果。到了10月中旬,眼看别人家的稻子马上就要收割了。15户农民认为如果等稻子割光了,将来要想讨一个说法可能连一个证据都没有。趁水稻还没有收割,以便于取证、鉴定,15户农民骋请了律师,于10月24日一纸诉状将德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同年10月26日,经15户农民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淮安市农业局及时对15户农民的“×××6号”水稻进行现场鉴定,结论为:品种真实,综合性状符合品种介绍特征;品种纯度、杂株率均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原、被告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但15户农民称,“×××6号”稻种虽经鉴定为合格稻种,但被告对其出售的稻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使得他们信以为真,造成了经济损失,仍要求被告赔偿。德丰公司则辩称,“×××6号”稻种品种真实,纯度合格,是江苏省农林厅审定通过的品种。宣传单上的品种介绍与江苏省农林厅公告内容基本一致,并未进行虚假宣传。15原告所称减产依据不足,即便减产,也是因2005年的光照不足、温度下降等特殊气候条件以及栽培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
农户诉请被驳回
针对双方的诉辩理由,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虚假宣传是指隐瞒商品的真相,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内容进行虚假描述,欺骗、误导消费者。具体到本案,经查明,“×××6号”稻种是在2003年4月经江苏省农林厅审定通过的品种并予以公告,被告德丰公司提供的宣传材料及稻种包装袋上对该品种特性及栽培要点等介绍,与江苏省农林厅审定的公告内容基本一致。故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15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法定期限内,15户农民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