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苑德军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措施,目的是要改善农村金融环境,重构农村金融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必须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边缘化,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乏力,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重构农村金融体系。
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涉及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建和对原有金融机构的整合及功能调整,是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在这一过程中,应遵循“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保证金融的安全稳健运行”三条原则。重构后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应该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体系。
注重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农业是弱势产业,同时又具有高风险性。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经济、金融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许多农户和农村企业不具备获得商业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和担保条件,融资难。因此,不能把城市的金融发展模式简单移植到农村,不能主要依靠“嫌贫爱富”的商业银行,而要把金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的政策扶持有机结合起来。应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支持其在农村金融供给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三农”和农村中小企业,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积极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农村是民间借贷发育最肥沃的土壤。
无论是农民还是农村中的企业,都离不开民间借贷。据有关专家抽样调查测算,2003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达8000亿元左右。民间借贷虽属非正规金融,但实际上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许多优势,应采取措施切实改善民间借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发展多种类型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经济主体对信用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而正规金融机构出于信贷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很难满足这类资金需求。因此,必须发展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是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金融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管理办法,就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运作、监管、市场退出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促使这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驶入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