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华时报
19日,北京市农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村级组织最高可获15万元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抵债。
《通知》指出,今年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标准为:集体经济薄弱村每年补助15万元,其他村每年补助8万元。各区县可以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在北京市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加大投入。
为确保专款专用,《通知》要求各区县要在本月底前制定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该专项补助资金严禁挪用,不能用于发放干部报酬、购置小轿车、移动电话、装修办公场所等,也不能用来偿还或顶替拖欠的生产经营性债务。(记者赵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