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展和壮大农业农村经济,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环节,而这些又取决于金融政策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亿达洲集团公司董事长李秉记拿着精心准备了几个月的建议《关于构建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议案》说,解决农民就业问题最直接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大力发展非农产业,让农民“离土不离乡”就地就业,“但是近些年来,县域金融对农业再生产的推动作用发挥不够,乡镇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因缺乏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与支持,发展举步维艰。”
众所周知,新农村建设是今年两会的一个重要议题,而农村金融问题又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关键点,早在2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就将农村金融改革推到了风口浪尖。
存贷差距加大
“邮政储蓄只存不贷,保证安全。”记者在农村常看到这样一条标语,由此可见,农村资金严重外流。很多农民也对记者表示很少到信用社或银行去贷款,“贷款太麻烦,而且利率也太高了”、“对信用社不放心”。农民们更愿意向亲戚朋友或其他机构借钱。
“目前全国2.4亿农户中,约有1.2亿左右的农户有贷款需求,但在银行部门有贷款的只有6000多万农户。农信社贷款利率高,有的地方年利率达到9%,超过了农民和涉农企业的承受能力。”李秉记指出,尽管小额信用贷款很受欢迎,但贷款周期短、额度小,作用有限。
因此,农村很多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存贷差,以广东省为例,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数据,2005年末省内四大商业银行在县域的存款和贷款余额分别为1051.25亿元、627.40亿元,存贷比为59.68%,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省内发放的支农再贷款从2004年的22.31亿元下降到2005年的8.96亿元。“比较典型的是广宁县金融机构2004年存款余额24亿元,但贷款不到2亿元。而2000年以来汕尾市各商业银行(除农行、农信社外)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基本无信贷往来。”
这种严重的存贷差不只存在于广东省。根据央行研究局近日发布的《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农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994年该比重为20.13%,然后逐步下降,到2004年只占11.82%。
此外,农村的信贷主体越来越单一,农村其他的银行,在县级里越来越成为一个储蓄机构。农村贷款就是信用社一家,根本无法满足需求,而一些存在于农村的非正规金融异常活跃,却没有获得合法的地位。2005年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动员大会的数据显示,农村信用社投放的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占全省的87.61%,在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支持显得更为突出。
“一方面农信社成为农民的贷款一个重要来源,另一方面由于农信社自身的发展规模和业务总量相对较低以及历史包袱沉重,发展速度相对迟缓,支农作用很有限。”李秉记强调。
“金融支农力度不够,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逐步退出农村,农信社的支农能力弱,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窄,邮政储蓄在农村只存不贷,农民和涉农企业需求得不到满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在《农业法》执法检查报告中同样指出。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待加强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农村金融出现边缘化,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乏力,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而要改变农村金融边缘化的现状,必须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建设。
“中国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理念、方式、方法和效果基本上还停留在国际先进国家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针对农村金融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也撰文强调,中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性面临着诸多挑战,“可持续性要求效率优先,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增加农业贷款、培育和发展农业小额信贷又需要实施公平原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未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关键。”
正是考虑到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农村金融改革做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措施。
除了支持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外,李秉记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构建合理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很重要,对此,他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商业银行应针对农业农村经济的特点,制定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配套信贷政策,适当放宽乡镇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条件,赋予县级银行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并适度增加各商业银行支农贷款授权。
第二,进一步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切实扩大政策性金融的保障作用,加快政策性金融的立法步伐,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明确财政收入与财政补偿的比例以及政策性资金的投入、使用、责任等。
第三,农信社加快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结合建设新农村的形势,创新信贷品种,扩大信贷范围,各级政府主动为农信社清收贷款服务,帮助化解历史包袱。
第四,成立农村金融投资公司,引导农村地下信贷的合法、规范经营。
第五,成立区域性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工农业龙头企业的长期融资问题,但区域性金融机构不能把资金上存或者投向外地,其经营政策要限定在解决中小企业、工农业龙头企业的长期融资上。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祝慧 张玉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