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精心培育的甜瓜种子,被“改名换姓”
双星种业是甜瓜品种“07001F238S”的品种权人,培育出“星甜二十四号”甜瓜杂交种子,因其优良的品质,在市场上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和极高的认可度,深受广大种植户的喜爱。
2023年,双星种业发现市场上出现一款名为“甜美二十四号”的甜瓜种子,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者为建某公司。经检测:“甜美二十四号”与“星甜二十四号”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且与“07001F238S”存在疑似亲子关系。
双星种业培育多年的品种被他人改名换姓、侵权经营。
维权之路:一审胜诉
双星种业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建某公司告上法庭。
建某公司抗辩称:涉案种子是从双星种业的合法授权经销商处购买,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种子包装显示的生产者是建某公司,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判令建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建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维权之路:终审再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驳斥了建某公司的所有抗辩理由,并明晰了种子行业的关键法律规则:
1.包装上的生产者,即是侵权责任主体:被诉侵权的“甜美二十四号”种子包装上印有建某公司的信息,在法律上,建某公司就是该种子的生产、销售主体,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2.“合法进货”不等于“卖的就是这批货”:建某公司虽然提供了购买正品种子的记录,但无法证明其销售的侵权种子就是这批货。更何况,如果是合法转售,何必特意定制一个与“星甜二十四号”近似的“甜美二十四号”包装?这显然不合常理。
3.“权利用尽”适用条件:“权利用尽”仅适用合法售出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本身的后续生产、繁殖、销售行为。建某公司不能证明“甜美二十四号”的合法来源,其“权利用尽”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4.“换包装、改名字”,不应予以保护: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秩序。它本质是通过“搭便车”攀附“星甜二十四号”已经获得的市场声誉,既剥夺双星种业的获益机会,又欺骗性手段攫取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种业创新不易,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种业的未来。双星种业坚信,“搭便车”“换皮销售”绝不是捷径,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险途。
双星种业表示,感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这不仅是对双星种业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对种业创新者信心的极大提振。
在此,该司也郑重呼吁所有种业同行:为行业生态的长久繁荣,愿我们一同合法经营,共同守护种业秩序,尊重种业创新,维护种业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