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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8年农作物种子和种畜禽及其遗传物质免税进口情况总结和2019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部   2019年02月12日   阅读:

农种种函﹝2018﹞10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种子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和种畜禽进口审批管理,规范进口秩序,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要求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外﹝2017﹞2号)要求,现就报送2018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情况总结和2019年免税进口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农作物种子进口


具有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对外制种企业。


(二)种畜禽及其遗传物质进口


符合农业农村部种用畜禽遗传资源进口审批条件要求的企业,且进口的种畜禽及其遗传物质与畜牧业生产密切相关,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二、有关要求


(一)农作物种子进口


请各地指导符合要求的企业对2018年种子进口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实际进口及应用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并报送2019年进口需求。填报2019年种子进口及免税计划统计表(见附件1)。所有未填报2019年进口计划的企业,除试验用种外,申请进口种子时均需说明未填报计划的原因,原则上不受理其进口免税申请。


(二)种畜禽及其遗传物质进口


请各地指导符合要求的企业对2018年种子进口情况进行总结,同时,依照申请条件对种畜禽场进口需求进行摸底,审核、确认进口企业的资质、进口种畜禽的最终用途以及申请免税进口额度的合理性等,严格核准其免税进口计划数量,指导相关企业填写2019年种畜禽免税进口计划申报表(见附件2)。没有申报2019年进口计划的企业,原则上不受理其进口免税申请。对于2018年种畜禽进口完成量与申报量出入较大的,将根据《种畜(禽)进口免税管理实施细则》取消免税进口资格或核减其免税进口额度。


请于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作物种业处和畜禽种业处,同时发送电子版。有关农作物种子企业报送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电子版的同时,抄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作物种业处。


三、联系方式


(一)农作物种业处


联系人:王志彬  袁志鹏


联系电话:010—59193238  59192275 


传真:010—5919162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畜禽种业处


联系人:周晓鹏


联系电话:010—59193287


传真:010—5919329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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