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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出故障 农民三地来回折腾无果
来源:济宁新闻网   2017年05月15日   阅读:

 在农机化水平大幅提升的同时,要构建完善农机维修服务体系,保障农机维修服务质量,从根本上解决农机维修难现状。农机作为农业的重要的生产设备,售后维修服务是否及时、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农业的收成和农民的收益。

  

  农民家里有辆农用机械,既能方便别人,又能发家致富,这是好事!不过徐先生买的这辆拖拉机,不光干不成活,还把他折腾的够呛。徐先生家在微山县鲁桥镇,2015年在邹城买了一辆拖拉机。

  

  徐先生:“2015年9月份买的东方红1200拖拉机,当时下地干活就出现这种情况,出现挡摘不下来,低挡和倒档。”刚开始徐先生也没太在意,觉得新机器难免有点小毛病,就联系了销售方。徐先生:“当时就找他维修,直接推到三包服务站,服务站不上门维修,忙完这几天以后就去的兖州,去服务站修的。”

  

  销售点在邹城,维修站在兖州,还不上门服务,尽管有些麻烦,但好歹给修了,徐先生也就欣然接受了。可接下来发生的事,让他忍无可忍了。徐先生:“修完以后开回来,第二年春天还是不行,还是出现同一个问题,又开过去维修,修第二次修完回家还是同样的问题,第三次又修的,修第三次的时候换的总成,换完总成回来还是出现同一种问题。”

  

  同一个毛病多次复发,几次维修也没有解决问题。到底是操作不当导致的,还是机器本身的质量有问题呢?徐先生:“当时微山农机局的人在那个地方,服务站的人也去了,在那个地方的时候,他说我操作不当,我就把说明书拿出来给他看,拿出来给他看他就哑口无言,不说操作不当了。我又给厂家打电话 厂家说,谁说的操作不当,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种问题,我们也不好考证。但是,花那么多钱买的机器不仅挣不了钱,还添了那么多麻烦,徐先生心里肯定不好受。目前,徐先生已经是第四次把车送到了兖州的维修站。徐先生:“一个农民十多万买个车,不光不挣钱,光白忙活。我还有一部分民间借贷,根本现在连利息都还不起。”

  

  随后,我们和徐先生一起来到了这家农机销售点。暗访农机销售商:“怎么说这个责任,因为修我没法修,修不了,咱有东方红厂在兖州专门设的三包站,进行维修,我去修去行,我知道怎么回事,具体怎么修在兖州三包站那里。”

  

  徐先生告诉记者,拖拉机的保修期限是两年,而自己是2015年9月份购买的,到现在也就一年多。暗访农机销售商:“谁销售谁负责。我负责,我负责给三包站联系,三包站负责给厂里联系。(记者)你们和三包站说了吗?说了,山东省农机监理已经给我打电话了,我已经给三包站说完了。(记者)他们怎么说的,我再给厂里再给三包站联系,再给厂里联系,具体这个情况怎么弄。”

  

  销售商的答复让徐先生很不满意,他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徐先生:“要求退钱赔偿或者换车赔偿。”

  

  那像徐先生这类的农机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应该如何维权呢?这类商品又和我们的普通商品有哪些不同呢?我们来听听律师怎么说。律师路廷洋:“国家质检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3月13日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此规定的出台,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律师路廷洋:“规定中明确,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或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商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也就是说,销售商不是只负责销售,对于商品的售后问题,也是要负责的。律师路廷洋:“徐先生购买的拖拉机出现的如确系质量问题,并符合上述规定,可与销售商协商换货,如双方对质量问题有异议,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者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一个微山的农民,借钱在邹城销售点买了个拖拉机,出现问题在兖州维修。三地来回折腾,徐先生没少受难为。农民本来就不容易,我们希望徐先生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日把问题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