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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省农安办   2017年03月08日   阅读:

 

鄂农办发〔2017〕4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推进质量兴农工作部署会议、全省农村和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厅制定了《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
 
为了扎实抓好2017年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为指导,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绿色、优质、安全农产品供给为目标,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措施来抓。按照“强化安全责任,强化标准化生产,强化全面监管,强化共管共治,强化工作创新”的思路,转变作风,扎实工作,持续稳定和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任务目标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2%以上,其中,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6%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到98.3%以上,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6%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三品一标”认证产品和市场供应量保持增长态势。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安全责任
1.落实责任机制。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11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6〕41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继续推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与农业部门之间、各级农业部门与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与涉安员工(社员)之间连环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书)的制度。
2.开展绩效考核。依据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责任状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要求,省政府和省农业厅分别对各市州政府和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落实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地方实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标准化生产。
3.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加大农业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力度,全年制修订农业标准18个,不断扩大“三园两场”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创建范围。
4.大力发展“三品一标”。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三品一标”产品认证,新认证“三品”340个,新登记“地标”产品10个。着力强化“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发现不合格产品实行零容忍和淘汰制。开展多种形式营销促销、宣传推介活动,不断提高“三品一标”产品生产经营总量规模,提高“三品一标”品牌影响力、公信力和市场占有率。
(三)强化全面监管。
5.加强产地环境监控。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和修复试点。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病死畜禽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试点。
6.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严打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和超范围(含超绿色食品农兽药使用准则)、超标准、不按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执行省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大力推广农药经营处方制。
7.加强产地准出工作。对市级以上食用农产品生产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生产主体要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对其生产的每批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速测,并开具产地证明,不合格农产品一律不得从产地售出。“农业三品”必须包装或标识后方能销售。已经规范实行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的农产品,视同落实了产地准出制度(须保存纸质档案备查)。
8.加强收贮运环节监管。开展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或直供餐饮单位前的收购、贮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实行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制度。建立产地农产品收购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产品购、贮、运台账制度。
9.加强屠宰和奶站监管。强化生猪屠宰准入,实行屠宰场(厂)“瘦肉精”自检和动监部门检测与屠宰检疫同步,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开具检疫合格证出厂(场)销售。严打奶站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
10.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高标准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监测数据呈报农业部,对不合格农产品及时追溯到生产基地和责任主体,督促整改,严厉查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同时,组织指导市县开展监测工作,对市、州下达监测指导计划,组织省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和实验站对生物毒素、防腐保鲜添加剂、产地环境污染等重点安全隐患因子开展专项排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11.加强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治理高毒限用农药违规使用和禁用农药隐性添加等问题,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严禁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生产。继续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依法重点打击使用“瘦肉精”和禁用兽用抗菌药、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注水等行为。加大开展乌鳢、鳜鱼等重点品种违法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整治力度,强化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专项治理,加强违禁药物源头管控,积极推进健康养殖。
12.开展暗访约谈通报。省农业厅和各级农业部门要转变作风,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暗访活动。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和监管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约谈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致函问题所在市县政府,通报暗访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工作建议。
13.依法规范公开监管信息。为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依法依规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监管活动,重大案件和重点监测情况。
(四)强化共管共治。
14.深化安全县创建。一是巩固创建成果。将首批5个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和即将命名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打造成标准化生产、全程监管、监管体系建设、社会共治的样板区,总结推广有效监管模式,带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加强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严格实行退出机制。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展宣传活动,充分展示创建成效。二是扩大创建范围。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考核验收并命名首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启动第二批创建活动。加强创建工作的督查指导和宣传培训,督促试点县(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制度机制,实施全程监管。鼓励各地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创建活动。
15.建立健全乡镇监管机构。依据鄂政办发〔2016〕43号文件要求,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为推手,督促各地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并明确机构职责,配备监管人员,将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16.加强质检体系建设。加快市县农产品质检中心(站)项目建设和验收进度,严格质检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加强农业质检机构运行管理督导检查,严格开展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稳步规范推进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整合工作。
17.开展追溯体系建设。以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为契机,争取多方支持,在有条件的创建试点县(市)和重点企业开展 “三品一标”大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农业部将我省尽快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农业部门和部分重点企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同时,充分发挥各行业、各市县已建平台的功能和作用,探索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平台间的对接和互通。配套建立全省市级以上食用农产品生产重点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大中型家庭农场名录。
18.开展“荆楚行”活动。继续配合省人大农村委开展好每年一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活动,重点宣传报道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9.加强与食药监管部门协作共管。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15〕25号),重点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工企业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餐饮单位直供准入机制互为条件,互认对接。农业部门主动争取和配合食药监管部门在市场、加工企业和餐饮环节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产地证明等准入证明材料。
20.加强与司法部门协作共管。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和鄂政办发〔2016〕41号文件要求,农业部门主动争取公检法部门的支持,实行“三安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案件,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侦办,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力度。
21.推动生产经营主体自律。组织农产品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协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自控和企业自律,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22.开展社会监督。科学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社会关心、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23.抓好应急处置。根据新出台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制定或修改完善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传播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新闻釆访、署名文章等形式展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展和成效。同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分析研判,对各类突发事件和负面舆情保持高度敏感,第一时间掌握和报告情况,处置问题隐患,降低负面影响。
(五)强化工作创新。
25.推动生产经营主体形成安全管控内生动力机制。在条件成熟的大中型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兴办试点,通过休闲观光、采摘体验的方式,向消费者直接公开展示和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控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安全内控制度(档案)、标准化生产现场、农业投入品实物、产地准出所要求的生产记录、自检(或委托)检验合格证和产地证明、“三品”包装(不能包装的有标识)等。由此,使消费者增强安全、放心消费意识,逐步形成安全绿色农产品有市场和优质优价机制,促进生产经营主体产生想抓、要抓安全绿色工作措施的内生动力。
26.探索建立发现问题鼓励机制。树立发现问题是成绩,解决问题是能力的理念,采取表彰和绩效管理考核加分的方式,鼓励各级农业部门和监管人员积极巡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有效处置安全隐患问题。
27.推广应用“四查一检”。为了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和监管工作的法制性、针对性、快捷性、有效性,在县、乡、村监管(协管)工作人员中大力推广应用“查制度、查记录、查台账、查用药(肥)、抽检样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四查一检”日常监管工作法,促进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