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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乡亲们买种子违法吗 ?
来源:种子网           2005年04月05日   阅读:

 
昂继红是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亩竹箐乡格渣村人。格渣村是一个边远山村,玉米是村里的主要粮食作物。但从2001年以来,由于本县农牧局种子站的种子质量差,村民们都去邻近的陆良县买种子。 

  2002年10月25日,昂继红受同村近120户村民的委托,到陆良县购买3200公斤玉米种子。不料,昂继红和陆良县农民张红艳一 
起把种子运回村时被拦了下来。随后,工商所以涉嫌非法经营种子为由,将种子扣留。 

  几个星期后,昂继红和张红艳收到石林县工商局发来的没收全部种子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他们“无任何合法手续从事玉米种子经营活动”,把每公斤6元的种子,运往格渣村以每公斤6.3元的价格出售,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同年12月4日,石林县工商局将没收的、原价19200元的种子以12790元的低价卖给了石林县种子站,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昂继红和张红艳对处罚决定深感吃惊,于是向昆明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该局作出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此后,两人又分别向石林县法院上诉。 

  2003年8月25日,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昂、张二人“确有无照经营应重新予于行政处罚的情节”,判令县工商局再次对他们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同时也认为,石林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有错,应予撤销。判令县工商局分别赔偿昂继红和张红艳每人6395元,共计12790元。 

  然而,对昆明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县工商局根本不履行。 

  昂继红和张红艳不得不向石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收了执行费后,却没有采取执行措施。 

  而在随后的2003年11月28日和12月28日,昂继红和张红艳分别收到县工商局对他们作出的每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昂、张二人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擅自经营玉米种子,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属无照经营,应该按该条例的最高处罚金额处罚。法院的终审判决,他们只执行罚款,不执行赔款。 

  今年7月21日,心力交瘁的昂继红和张红艳再次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 

  昂继红和张红艳的代理人、云南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戚扬说:“当地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官官相护’与地方保护主义,使得这个案子在近两年的诉讼中进行得异常艰难。” 

  他说,根据我国《种子法》的规定,农民有权自由选择向谁购买种子。 

  昂继红手上有一张村民们委托他购买种子的证明,上面大家都按了手印。但这份证明却从来没有被工商局和法院采信过